一切色等性,色等相无差,
唯一类是瓶,余非有何理。
在一切瓶等粗大色法的体性上,色等八微的性相无有差别,而只有一类是瓶,其余的不是,这有什么道理依据呢?
经部行人许色香等八微是实有无分的微尘,依彼等和合,可以生起实有的聚体,如宝瓶、柱子等法。这种观点若成立,一切粗大色法的体性,应成无有丝毫差别。因为色等诸微性相若实有,则于一切色法上,不会有性相的变化,比如说瓶子上的八微与柱子上的八微,其性相应完全相等,既然八微完全相同,那么有什么理由将其中一种八微和合体称为瓶子,而其他的柱子、土石等不是瓶子呢?若许瓶子实有,则应许一切八微所成的法是瓶子,以一切法的生因完全相等故。如果不敢如是承认,则色等八微能和合生起实有瓶的观点,也就同样不能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