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试用期的相关约定始终是一个避免不了的问题。法律规定试用期制度,本意在为劳动关系双方创造一个双向选择的机会,但在实践中,基于劳动关系双方实际上的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往往肆意约定试用期,并对劳动者试用期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掌握及运用试用期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
关于试用期的几个基本问题
1.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一个双向选择的期限,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
2.试用期可以约定多久?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在3个月—1年(不含)的,试用期最多约定1个月;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3年(不含)的,试用期最多约定2个月;劳动合同的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最多约定6个月。
以下三种情形,不能约定试用期:①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③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
3.试用期的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次,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5.试用期,用人单位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保吗?
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实践中用人单位规定,试用期过后才会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如果单位没有在员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以上5个问题是关于试用期法律知识的基本问题,也是实践中劳动者易被侵权的重点,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违规约定试用期或者打着试用期的名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