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学习三

第512条,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513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预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上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514条,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金钱债务,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515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于转移。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做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516条选择权的行使。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记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第517条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518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519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你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520条连带债务涉他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消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521条连带债权的内外部关系,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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