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一个高大上的头衔。在人前,散发着耀眼的光芒;在人后…说不出的苦啊。下要照顾群众,关怀顶包少不了;上要对得起祖国,不干坑蒙拐骗之事。嗯?好像偏题了?不不,今天要说的群主不也是这样的角色嘛?
大多数群的场景是这样子的…
“今天天气真好,群主来个红包吧!”
“今天天气不好,群主来个红包吧!”
“今天心情很好,群主来个红包吧!”
“今天天气不好,群主来个红包吧!”
......类似的场景就不一一举例了!
这些都是小事,做群主的通常都胸怀天下,秉持着大家开心我就开心的崇高精神。然而,管理一个群就跟养小孩是一样的。要知道你对群也是有监管责任的,群内群员做了违法的事情,你也必须为此负责。
今天状状要说的就是一个群主因管理不善,被刑拘的事件。
案件缘由
沈阳青年吴某用微信建了一个好友群,经众多好友推荐,该群发展成为拥有100余人的微信群。
开始,吴某还对群员进行约束限制,后期就放任不管了。于是就有了以下故事…
这个马某某每天都在群里诱惑群众,并收取十元会费,然后向交钱的人发送激情小视频。群主吴某呢,想着这样也可以帮助增加群友,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呐,就是会有好事之人举报了他们,噢不,是好人!马某某被抓是一定的,那群主吴某呢?
厉害了,铁西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表态了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2.群组成员超过30人以上,就有可能造成淫秽电子信息在成员和群组间的大规模传播。即使有部分微群成员因未开启而暂时没有看到淫秽视频,但这些群成员均是视频的潜在受众。
3.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应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群相关内容,阻止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或直接将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
最后总结:群主马某并未履行群主义务,放任群员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案情分析
之前有一期状状有说到被“大盖帽带走”我们能做些什么。在这次的案件中就可以运用啦,其中有一条,当得知是“刑事拘留”后,我们能做些什么?
赶紧找律师帮他辩护啊!
我想群主自己都没想到他竟然会因为这个事情要承担责任。一般我们都觉得,啊呀,又不是我发的,跟我没关系…是的,没关系,但你是群主关系就来了。应管理未管理,放任危害行为者,为间接故意犯罪。
那怎么为其辩护呢?
状状认为可以从“群主不明知”入手,想办法证明自己不知道,不清楚此事。即不构成犯罪。
本案群主是否点击观看了?是否进入网盘了?自己是否购买了?视频名称是否足以引起管理者重视?群主是否每天登陆,是否存在非故意信息灭失的情况?等等。
辩护归辩护,给钱就是爷嘛...(好像真收了钱一样)但任何有风险的事情,状状都想提醒大家不要去做,痛改前非,回头便是回家。
这件事情告知我们广大群主们,做为群主,你有号召力、影响力,一定要以身作则,贯彻执行群主制度,自觉维护群形象。对有是非的群或成员,“踢出”或“退出”是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