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担负着保家卫国,维护人民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神圣使命。没有他们的牺牲和付出,就没有我们在和平年代下平静的生活。在军人为我们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我们的社会也要保障军人的权益,让他们无后顾之忧,为国家服务。
但总有那么一些人,他们丧失了道德,破坏了军人的生活,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一天,戴军(化名)在战友张强(化名,现役军人)的介绍下,认识了张强的妻子胡金莲(化名),双方加了微信后,经常在微信上联系。
一天,戴军来到胡金莲租住的房子内聊天。因胡金莲的房子停水,她便提出去戴军住的宾馆内洗澡。之后,两人烛光美酒,红纱帐,一发便不可收,发展为情人关系。他们经常在胡金莲的出租屋,宾馆里幽会。同时,戴军还不忘拍摄二人发生关系时的视频留做纪念。
后来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戴军提出让胡金莲离婚,和自己过。胡金莲不同意。戴军为了使他们夫妻离婚,便将二人发生关系的视频截图发给了张强。
说法环节:
戴军的行为属于破坏军婚。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属于破坏军婚罪。
这个罪必须要分析以下几个犯罪构成要素:
一、行为人必须有“明知”的认识,才有可能构成此罪。
明知,就要求和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时,清楚他们是军人的配偶。如果当时因对方欺骗或者其他原因而不知道是军人配偶的,则不构成犯罪。
二、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不是任何军嫂。
如果是退役军人或者转业的军人,或者军队上没有军人身份等人员,则不属于破坏军婚罪的保护范围。
而且本罪里的军人配偶,必须是军人的合法有效的配偶,即领了结婚证的。如果仅属于订婚,或者是谈恋爱的情况,则不属于该罪保护的范围。
这里的配偶并不单指军嫂,军哥也属于保护的对象。如果某个女孩看上了现役女兵的老公,发展到一定程度,也可能构成此罪。
三、那么破坏军婚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
破坏军婚罪仅指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的。如果和军人的配偶仅发生偷情、通奸行为的,则不够成犯罪。
四、军人发现破坏军婚的情况,该怎么维护权益?
破坏军婚罪是可以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即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作为被害人的现役军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破坏军婚案。
五、和军人离婚的条件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如果婚姻生活不幸,那么军人的配偶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一条是有失公平的,只要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并且军人没有重大过错的,那么这个婚就离不了。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军人的利益,但也损害了配偶的权益。也就是说,婚姻再不幸,也只能忍着过。
这个也有例外情形:军人有重大过错,一般指重婚、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偶尔出现偷情、通奸的一般很难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错。
因此,要和军人结婚的人要做好思想准备,充分考虑到各种情况。辨别军人的人品,性格是否相投,能否克服异地分居等情况。一旦做出选择,则要义无反顾的走下去,因为离婚可能并非易事。
本案中,戴军明知胡金莲是现役军人张强的妻子,而与其同居并发生性关系,并且将其与胡金莲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截图照片发送给张强,严重破获现役军人婚姻家庭关系,戴军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判决和寒冷的铁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