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9觉晓法考小案例《民法部分》

1

乙的抵押权成立;丙的质权成立;巳优先,丙第二顺位;

(1)均成立。首先,动产抵押中,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甲乙之间存在有效地抵押合同,因此乙的抵押权成立。甲丙之间存在有效地质押合同,并且甲对A音响设备具有处分权且将其交付丙占有,因此丙的质权设立,最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已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权。巳因承揽合同合法占有A音响设备,而且丙到期未交修理费,且巳占有的动产(A音响设备)与担保的债权(请求支付维修费用)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巳可以留置该音箱。

(2)巳留置权优先。丙质权排在第二顺位。首先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故本案中巳的留置权优先受偿。质权有效成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2

轿车抵押有效,住院楼抵押无效。以公益为目的的营利法人,公益设施。

不能。东海安琪医院属于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医疗机构,具有提供担保的主体资格,

不应当承担,安琪医院提供的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届满前未提起诉讼。

3

不能,正常经营活动,支付价款并完成交付,买受人小辉鞋业公司属于正常经营买受人。

不能。抵押人达辉公司出卖运动鞋是正常经营活动,且买受人小辉公司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所有权,小辉公司是正常经营买受人,花田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小辉公司。

4

抵押权已经设立。生效设立。

成立,甲公司以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江汉农商银行设定抵押,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5

《民法典》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为担保买受人甲公司的价款,出卖人乙公司在设备交付后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出卖人乙公司有价款优先权,而价款优先权优先于登记在先的抵押权

6

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不能。建设用地使用去抵押后,该土地上薪资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7

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能。监管人系受质权人甲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质押物,乙将红木交付给监管人丙之日起,未直接占有质押物的甲取得对红木的质权。抵押权人无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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