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减负”为村级组织“赋能”

        长期以来村级干部忙于填表统计、村级活动阵地牌子挂不下等现象并不鲜见,如何把村干部和村级组织从机械化工作中解放出来,把精力更多用在发展村级产业、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促进乡村振兴上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着力为村级组织减负赋能。

        明事务,减负担。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减少村级作为责任主体的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性工作。同时,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村民群众满意为导向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不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不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不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真正为村级减负。

        简机制,精工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由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规定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数量、名称和式样,优化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统一纳入村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岗多责,真正精简工作机制,提高村级组织建设质量。

        定规范,少证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依法依规确定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而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村级组织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对列入《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和省级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虽列入清单、但有关党政群机构确因形势变化需要仍要求出具证明的,应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乡镇党委和政府应联系有关党政群机构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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