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的理解则要么是纯粹的逻辑,要么是应用的逻辑。在前者中我们抽掉了使我们的知性得以施行的一切经验条件,例如感官的影响,想象的游戏,记忆的规律,习惯的力量,爱好等等,因而也抽掉了一切成见的来源,甚至一般说来,也抽掉了使某些知识有可能由我们产生、或有可能被暗中塞给我们的一切理由,因为这些知识只是在知性运用的某些情况下才与知性发生关系,而要了解这些情况就需要经验。所以一种普遍而又纯粹的逻辑只与先天原则打交道,它是知性的法规,也是理性的法规,但只是就其运用的形式而言,而不管内容是什么(经验性的还是先验性的)。但一种普遍逻辑,当它针对看在心理学所告诉我们的那些主观经验性条件之下的知性运用规则时,就称之为应用的。因此它就含有经验性的原则,虽然就其对对象不加区别地指向知性的运用而言是普遍的。因为这一点,它既不是一般知性的法规,也不是特殊科学的工具论,而只是日常知性的一种清泻剂。
因此,在普遍的逻辑里,用来构成纯粹理性科学说的那一部分必须和构成应用的(固然还是普遍的)逻辑的部分分离开来。真正说来,只有前者才是科学,虽然简略而枯燥,如同按照学院规则表述一种知性要素论所要求的那样。
1.作为普遍逻辑,它抽掉了知性知识的一切内容及其对象的差异性,并且只与思维的单纯形式打交道。
2。作为纯粹逻辑,它不具有经验性的原则,因而人(像人们有时说服自己的那样)从心理学中汲取任何东西,所以心理学对于知性的这些法规没有任何影响。它是一种被演证的学说,在其中一切都必须是完全先天确定的。
我所谓的应用逻辑(与这个词的通常意义相反,通常以为应用逻辑应包含某些由纯粹逻辑为之提供规则的练习),是表象知性及其在具体情况下的必然运用规则的,所谓在具体规则下,也就是在那些能阻碍或促进这种运用的主观偶然条件下,而这些条件全都只是经验性地被给予的。它研究的是注意,注意的障碍与后果,错误的来源,怀疑、顾虑、确信等等状态。普遍逻辑与它的关系正如纯粹道德学——它只包含自由意志的一般必然地道德律——与本来意义上的德性论的关系,后者所考虑的是在人们或多或少所屈从的情感、爱好和情欲的阻碍之下的道德律,它永远也不能充当一门真正的经过演证的科学,因为它正如上述应用逻辑学一样,需要的是经验性的和心理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