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晃眼,又到周五,时间的流逝总在不经意间。本周在工作上略忙,所以特意挑了一本故事性强的悬疑小说打发工作之余的闲暇时光。这本书就是何家弘的《无罪谋杀》。
对于非法学专业的人来说,何家弘这个名字可能很陌生,但是在法学界,何家弘还是相当有名的,用时下最流行的说话套路来讲,何家弘可以算是一个“法学界最会写小说,小说界最懂法律”的人。
何家弘现在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在他的简介中还有一长串炫目的兼任职务,不过我更感兴趣的是他的人生经历。他未及成年便到“北大荒”务农,当过拖拉机手、司务长,子弟小学教师、建筑工人等,后来是在爱情的推动下考取大学,走上了法学研究的道路。何家弘风度翩翩,多才多艺,足球、羽毛球、交谊舞都是业余圈中的“翘楚”。
第一次认识何家弘,是在大学的图书馆。那时刚接触法学,对那些特别专业的法学书籍感到望而生畏,却在无意中发现了何家弘主编的《法学家茶座》,一系列法学家通俗谈“法”的小册子,因为浅显易懂,读起来还蛮有趣的,于是对何家弘这个人也留意起来。后来我们学《法律英语》,教材也是何家弘主编的,毕竟是美国西北大学毕业的法学博士,法律英语也很精通。
第一次读何家弘写的小说,是在研究生毕业找工作的时候,我在林科大的师妹那里暂住,准备参加公务员考试。在她的宿舍里,我无心备考,却又为即将到来的考试感到忧心,于是随便找本书来打发时间,没想到这本书就是何家弘写的小说——《人生情渊——双血型人》,虽然现在已经不记得小说的内容了,但是留下了“何家弘的小说蛮好看”的印象,这也是我再次阅读何家弘小说的缘由。
这次读的是《无罪谋杀》,一听书名就觉得有名堂,既然是谋杀,又怎么会无罪呢?究竟是什么情况才能导致谋杀无罪的情形出现?光这个标题就引起了我的兴趣,在短短五天的闲暇时间内,就把这本小说看完了。
小说讲述了一个情节看似简单,案情又相当复杂的故事,作者采用了双线交叉的叙事手法,一条线讲述六个大学好友(其中有两对夫妻,两个单身男女)三十年后重聚武夷山风景区,结果其中一人中毒身亡,警方怀疑是同游五人中的某个人投毒,经过抽丝剥茧般地调查取证,最后查出真凶,果然是五人中的那名单身男同伴。不过在诉诸法院的时候,因为检方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犯罪嫌疑人就是真凶,所以法院判决警方查出的“真凶”无罪。
另一条线,是一名侦探小说家何人(小说家的名字就叫“何人”)在法国访问期间,偶遇了一位神秘的老华人,那位老人每天准时到教堂去祷告,一副心事重重的样子。刚开始,老人对何人的套近乎行为很冷漠,后来无意中发现何人喜欢证据法学,而老人刚好是证据法学教授,于是每天给何人免费讲授证据法的知识,不过关于他是身份,依然是个谜。
直到何人准备回国,在最后一次会面的时候,老先生评论起了何人写的小说,小说内容正是第一条线的故事,而且老先生还补充了一部分内容,就是“真凶”为何杀人的内幕——因为他得知自己是被好友出卖,才导致下放边疆,而且昔日的恋人也成了这位好友的妻子,因此怀恨在心,所以趁重聚之机毒杀了这位好友。但是因为他的犯罪手法很高明,所以检方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他就是杀人凶手,从而躲过了法律的制裁。
老人说完这些之后,第二天便自杀了,只留下了一封信,他在信中告诉何人:何人写的这个小说非常巧合地写出了他的个人经历,他就是何人小说中的那个杀人“真凶”。因为看了何人的小说,得到了启示,他明白自己当年所受的迫害是时代所迫,不是他一个人受害,甚至害人者同样是受害者。他对自己复仇行为感到罪恶,只能以死来获得解脱。
两条线索最终合二为一,也是相当巧妙了。除此之外,书中还设置了重重迷障来迷惑读者的眼睛,仿佛每个人都有嫌疑,不读到最后,是不知道结局的,甚至是即便读到最后有了肯定的答案,都仍然有不一样的声音出现。
比如,在小说的最后,老人在信中承认了自己的杀人行为,算是直接证据类别中的口供。但是他曾经的恋人,也就是仇人的妻子,却还在替小说中的那个他说话,坚持认为被害人是自杀。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她对昔日恋人的爱矢志不渝,即便已经成了别人的妻子,即便结发丈夫被昔日恋人所杀,她仍然愿意替他说话。所以,她还自称是这位已故老人的未婚妻。
何家弘在后记中提到,《无罪谋杀》一书的创作是先有了法学或法治的主题思想,然后再根据自己的生活积累去编写案例故事。那么这部小说传达的法学思想是什么呢?作者在开篇的题记里就很明确地写出来了,简言之,就是“疑罪从无”。对于非法学专业的人而言,这样的专业表述可能不好理解,不过读完小说之后,就能把握“疑罪从无”的精神了。
在小说中,虽然检方提供了法医尸检报告、毒物化验结论、指纹鉴定结论、笔迹鉴定结论等间接证据,但是这些证据都不够完整、充分,不足以得出排他性的证明结论。比如检方认定购买毒药的是一名年轻女子,却没有证明这名女子的身份以及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而指纹鉴定中,在毒物上提取的指纹仅6条纹线,不足以与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进行确定性的同一认定;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第一次在人群中并没有辨认出,第二次辨认时,辨认对象仅犯罪嫌疑人一人,也违反了混杂辨认规则,算是非法取得的证据了。
可以说是检方的证明不力,导致真凶逍遥法外。或许有人不理解,虽然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真凶,但是也八九不离十了,与其放过杀人犯,不如把他抓起来呢!其实,这也是过去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观点——宁可错判,不能错放。再放宽一点来讲,甚至历史上很多政治运动都有类似的“指导思想”,结果不言自明。
好在“宁可错判,不能错放”的观点已经从法律上进行了纠正,也就是“疑罪从无”原则的树立。作者认为,“错判”的危害要大于“错放”的危害,因为错判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司法乃至国家的信念。所以,近年来,司法领域启动了多个冤假错案的重审程序,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疑罪从无”的遵循。
读完《无罪谋杀》,又让我重温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那是一种久违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