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多年,经济发展,物质越来越丰富,人们的欲望也越来越多,买包,换车,买奢侈品,人与人之间的比富炫耀。如果我们被人性的弱点牵着走。总有一天,我们会被自己所打败。其实真正高级的,并不是满足自己的欲望或者去炫耀,而是给自己一个确定的未来。
存钱不好存,年金险可以帮助我们强制性储蓄。一个人连续十年做同样的事恐怕是非常难,但是通过每年的强制缴费,可以用作孩子的教育金、婚嫁金,也可以保障自己的养老,做到了专款专用,不会被提前消费。还有就是朋友借钱,借的时候千恩万谢,还的时候遥遥无期,甚至都不好意思张嘴催款,即使最后还了,但催款的过程中也伤了感情。
所以说资产的三权——所有权,控制权,使用权,要掌握在自己的的手里那才是安全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我有张银行卡,我对这张卡有所有权,但是这张卡不在我手里,而是在我老婆手里,那我就失去了这张卡的控制权,里面的钱随时可以被老婆取出来,用于消费或借给他人,所以卡里钱的使用权是被他人操控着。如果你遇到上述情境,会是啥感受?钱还是掌握在自己手里比较安全。如何保证这三权呢?
最简单,最安全的就是用自己的闲置资金来购买一份年金险保单。
婚姻
两年前的一天,刘先生遇到一位美女,相识一个月后,两人就闪电般地结了婚。可结婚没多久,他们之间就产生了矛盾,这些矛盾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渐激化,于是吵架成了家常便饭。让刘先生无奈的是,家里的“财政大权”掌握在女方手里,她把钱管得死死的,刘先生毫无办法。不得已,刘先生偷偷藏了一笔私房钱,后来用这笔钱给自己买了份保险。两年之后,他们的婚姻彻底走到了尽头,女方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面对这场离婚官司,刘先生心里七上八下,担心自己用私房钱买的那张保单会被分割。 在这里告诉大家,如果刘先生的妻子不知道这张保单的存在,那么在离婚法庭上,她自然就不会要求分割保单,刘先生当然更不会主动交代。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存在法官主动查询两人名下保单的可能性。那么,结论就显而易见——离婚时,刘先生之前偷偷购买的保单不会被分割! 但是,万一刘先生的妻子知道了保单的存在,离婚时保单会不会被分割呢?
这需要看这张保单的保费来源是否属于刘先生的个人财产还是二人的共同财产。两种情况:
一种:如果是个人财产购买,即使法官查出来,保单也属于刘先生的的个人财产,所以离婚时也不会被分割。
另一种:如果是共同财产购买,那保单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将面临现金价值被分割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二人婚姻幸福,有着共同的生活和事业目标,财产归属划分是没有啥影响的,两个人是要过一辈子的。万一两个人过不到一起,年金也给各自留条后路,投保人及受益人的选择也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传承
李先生,今年54岁,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他的事业很成功,但是婚姻生活很不顺利。他先后有过3次婚姻,与第一任妻子育有3个子女,与第二任妻子育有2个子女,目前与小他15岁的现任妻子一起生活,也育有2个子女。这些孩子之间交往很少,他很担心自己去世后,7个子女会为了争夺他留下来的财产发生纠纷。后来李先生听说购买保险可以避免继承纠纷,就来咨询:“我要是通过购买保险来传承财富,我去世之后,能防止子女为了争夺遗产大打出手吗?”
通过保险来传承财富并避免纠纷,关键得做好保单架构设计。
财富传承多种多样,比如遗嘱、赠与、信托、慈善基金、人寿保险,很多人觉得立遗嘱比较简单,比保险简单,其实这都是表面现象,立遗嘱传承是方便了,但是继承上则困难重重。单从继承权公证书就特别麻烦:
第一,全部继承人共同到公证处,人到齐后公证处才按照流程继续下一步。
第二,全部继承人都同意遗嘱内容,这点想想都觉得困难,除非一大家人特别的无私与大度。
第三,相关材料必须齐全,其中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每个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所有继承财产的所有权证明等等。
而保单传承的优势真的是太大了:
第一,除保单当事人,其他人无法查询保单信息,具有隐秘性。
第二,受益人可以是非婚生子女,避免发生家庭矛盾,如果是遗嘱的话,这之后的场面肯定是无法想象。
第三,指定受益人,在未来可能征收遗产税的话,保险合同只有受益权,没有继承权,投保人的保险金不会成为他的遗产,而是法定/指定受益人的财产。
第四,受益人的收益比例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来分配,谁是多少就是多少?立遗嘱的话难免后来子女们发生矛盾,亲而不亲。
第五,财产获得的角度来看,保单理赔和财产继承比起来,又有明显优势,不需要继承人到场,不需要其他继承人同意,拿走自己该拿的就行,也不需公证处的各种繁琐手续。
第六,保险公司的十大监管机制,确保我们的保单的安全性,同样财富传承的安全性也可以得到保障。
第七,身故保险金是优先被继承的,受益人拿到的钱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无需用来给被保险人还债。
第八,继承人在获得保险金的时候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
看来保险在财富传承中的确既方便又安全。
债务
企业家客户赵总咨询道:“保险代理人天天给我打电话,说保单有避债功能,如果我现在买一份大额保单,将来我要是欠钱了,投到这个保单里的钱是不是就不用拿来还债了?” 在回答“欠债前投保,将来保单现金价值会不会被强制执行?”这个问题之前,先分析一下举债后投保的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 对于欠债后突击投保的保单,债权人可以以恶意避债进而损害了其利益为由要求法院撤销保险合同。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合同,保险公司退回的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是可以被执行的,因为这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即使没有恶意避债的动机,如果是欠债后投保的保单,因为其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所以在有些地区的法院看来,它也是投保人的财产,也属于可以被执行的财产。 同理,如果投保人在保单生效时没有欠债,几年后才发生了债务,只要这张保单有现金价值,在有些地区的法院执行机构看来,保单的现金价值和他名下的房产、股权、存款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可以被执行的财产。这和债务人欠债前还是欠债后投保没有任何关系。 保单是否会被执行解除并执行其现金价值,各地法院的态度不太一致。有些地区的法院不支持强制执行解除保单并提取其现金价值,而有些地区,如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等地的法院,就有判例支持执行保单现金价值。 我们总结一下:只要投保人被法院判决还钱,即使他不主动退保,其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存在被执行的风险,这与其投保时间是在欠债前还是欠债后没有任何关系。
例如,北京市规定不可以强制退保,浙江省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强制退保,广东省规定被执行人不同意退保的,法院不可以强制退保。但是,如果投保人退保,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所以年金保险并不是随随便便买了就行,而是要基于保险标的的婚姻、传承、债务等各个方面的风险,来设计保险架构,谁作为投保人,谁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又是谁?真的是需要仔细斟酌,才能最大化的保证收益,避免财产损失。
重要的一点:购买年金险是不需要健康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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