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现状
在投资多样化的今天,很多投资者投身创业大潮,在发现合适的投资项目后,通过投资开设公司的形式完成资产升级。但是,由于前期缺少对项目的全面考察和详备的进展推演,或过于偏听偏信他人对项目的构想;有许多投资者在投入资金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现项目并不适合自己,甚至出现项目处于灰色地带、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此时,投资者若想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就需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切身利益!
经典案例
金某近年来通过房产投资获得不菲收益;房产市场疲软后,金某不断寻找新的投资渠道来获得新的资产增值。经人介绍,金某与郭某相识;郭某向金某介绍自己留意到一种新的软件开发相关的业务,将来会有巨大的市场并能带来不可估量的预期收益。
几番探讨后,金某对郭某所介绍项目的盈利能力深信不疑,并下定决心要搏一把。2018年9月,金某与郭某签订了《原始股东发起与合作协议》,初步计划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郭某提供项目,金某提供资金支持。两人约定:金某第一期出资600万元,其中200万用于购买郭某所提到的软件源代码,400万元用于新公司的设立与经营。
不日,金某将200万元投入;但此后经过多番了解,金某认为郭某所提供的项目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点,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金某随即想退出该项目,几经协商未果后,金某于2019年5月将郭某诉至法庭。
郭某辩称,金某所提供的资金用于购买软件代码;且金某作为发起人之一,应当与郭某共同承担公司创立中的各项风险与损失;拒绝归还金某投资的2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与郭某在《原始股东发起与合作协议》签订后未开展公司设立的实质性动作,不能认定其为发起人更不能由其承担发起人责任;且两人关于项目合法性存在重大分歧,双方设立公司的信任基础和人合性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应当依法解除前述协议。协议解除后,郭某理应归还金某所投资金。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依法解除协议,并判令郭某退还金某所投资的200万元。
应对建议
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如果担心所投项目不适合甚至不合法,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规避风险:
1、审慎选择,提高风险意识。
通过背景调查,对合作伙伴、合作项目的多方面考察,探究相关国家政策与法规、合作伙伴投资成功率等内容;提高对所投项目的认知,并合理化推演项目进程,及时了解项目潜在风险。
2、签订协议,规避潜在风险。
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将战略合作方式、股权结构、具体实施步骤、以及各方在该项目中的职责等内容落实,避免后期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风险转嫁,约定责任主体。
在《发起人协议》中,投资者可以与合作伙伴约定在公司筹备、设立的过程中各方的主要职责,并且可以明确承担相应发起人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其他投资人或主要发起者,借此转嫁资金风险。
4、釜底抽薪,预设退出机制。
在《发起人协议》中,投资者可以与合作伙伴约定投资者本人退出项目的特定条件,一旦该特定条件达成,则投资者有权随时选择退出该投资项目并要求返还所投资金,及时止损,保障自身资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