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株连之罪:从三族、五族、九族、十族到瓜蔓抄

作者:史遇春

一、开宗明义,先说历史概念

(一)历史的严肃性。

以历史为课业的人,首先,必须严肃。

这是最根本的态度。

历史文章的标题可以向吸引人的方向拟定,但是,写作历史内容的人,态度必须严肃,不能立心大偏、起意浅薄。

(二)历史的真实性。

以历史为课业的人,其次,必须真实。

这是一切历史的根本。

写作历史内容的人,可以解析历史,但是,不能捏造历史。文章所及之人、之事……全都要有出处,即使没有明标,自己心中也要有数。

(三)慎用“唯一”。

比如,有人文章的标题为《历史上唯一被株连十族的人是谁?》。此类作者,题目中赫然写了“唯一”。不知道,这“唯一”是信口开河、是见识短浅、还是赚人眼目、或是精确考证?

如果,历史上被株连十族的人不“唯一”,那么,这样的标题,岂不是贻笑天下?

二、寻根溯源,再说何谓株连

株连,指一人有罪而牵连他人。

此词源起,或来自生活,砍伐挖掘树木时,因根株相连,便一同被处理。

三、前行一步,三说株连之罪

清人刘献廷在其《广阳杂记》卷一中说:

“三族始于秦孝公;五族始于北魏太武帝;九族始于隋炀帝;十族始于明成祖。”

按照刘献廷的说法:

(1)株连三族的罪罚,起始于秦孝公。

秦孝公(公元前381年~公元前338年),嬴姓,赵氏,《越绝书》作秦平王,《史记索隐》名渠梁;秦献公之子,战国时秦国国君,公元前361年至公元前338年在位;重用卫鞅(即商鞅),实行变法,奖励耕战,迁都咸阳(今陕西咸阳东北),建立县制行政,广开阡陌,加强中央集权,不断增进农业生产;对外,与楚和亲,与韩订约,联齐、赵进攻魏都安邑(今山西夏县西北),拓地至洛水以东,自此,国力日强,为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

(2)株连五族的罪罚,起始于北魏太武帝

北魏太武帝,即拓跋焘(公元408年~公元452年),字佛[bì]狸伐,代郡平城(今山西大同)人,鲜卑族;北魏第三位皇帝,明元帝拓跋嗣长子,母明元密皇后杜氏;自幼聪明大度,应付裕如,心怀“廓定四表,混一戎华”之志;亲自率军征战,周旋于险境;善用骑兵,轻骑奔袭,攻灭胡夏、北燕、北凉,征伐山胡,降伏鄯善、粟特等西域诸国,驱逐吐谷浑,攻取刘宋河南重镇,统一中国北方;向北,远逐柔然,向南,“饮马长江”;作战鸷勇骁强,常令敌方敬畏,被刘宋称为“英图武略,事驾前古”,超越冒顿和檀石槐;在休战期间,常抚恤孤儿和老人,体察民间疾苦,劝课农桑,减轻赋税,休养生息,偃武修文;广召汉族士人,重用汉臣崔浩、高允等人;改革官制,整肃吏治,抑退奸吏,提拔忠良,显著促进北魏官民之间和睦相处;宣传礼义,崇尚儒学,推动鲜卑民族汉化发展;恪守节俭,奖赏慷慨;每逢作战,不畏艰险;料敌于先,知人善任,赏罚分明;重视法制建设,常说:“法者,朕与天下共之,何敢轻也。”执政末期,诛戮过多,因此后悔;正平二年(公元452年),为中常侍宗爱所弑,时年四十五。

(3)株连九族的罪罚,起始于隋炀帝

隋炀帝,即杨广(公元569年~公元618年),弘农华阴(今陕西华阴)人;隋朝第二位皇帝(公元604年~公元618年在位);隋文帝杨坚与文献皇后独孤伽罗嫡次子;美姿仪,少聪慧,初封雁门郡公;开皇元年(公元581年),立为晋王;率军消灭陈朝;开皇二十年(公元600年),立为太子;仁寿四年(公元604年),即位;修大运河,建东都,迁洛阳,改州为郡;改度量衡依古式;频繁发动战争,西征吐谷浑、三征高句丽,滥用民力、穷奢极欲,引发全国范围起义;大业十四年(公元618年),江都兵变之后,为宇文化及叛军所弑。

(4)株连十族的罪罚,起始于明成祖

明成祖,即朱棣(公元1360年~1424年),明太祖第四子,明朝第三位皇帝,封燕王,藩北平(今北京);两次率师北征;建文帝削藩,发动所谓的靖难之役;建文四年(公元1402年),在南京称帝;改革机构,设置内阁;五次亲征蒙古,收复安南,并于东北设奴儿干都司,在西北置哈密卫,在西南置大古刺、底马撒、底兀刺等宣慰司,又设贵州承宣布政使司,巩固了南北边防;多次派郑和下西洋,加强对海外的联系;命人编修《永乐大典》,疏浚大运河;永乐十九年(公元1421年)迁都北京;永乐二十二年(公元1424年),死于北征回师途中的榆木川(今内蒙古乌珠穆沁),享年64岁。

就刘献廷所述,似乎对株连之罪做了论定。

其实不然。

不说三族、五族、九族的起始,仅就十族而言,其实并非始于明成祖朱棣。

四、史料引用,四说“十族”源流

不但刘献廷说株连十族起始于朱棣,而且,在一般人的认知中,普遍都觉得十族之罪起源于朱棣。

就历史记载看,十族之罪,远早于此。

1.汉·韩婴《韩诗外传》卷九:

“秦攻魏,破之。少子亡而不得。令魏国曰:‘有得公子者,赐金千斤;匿者、罪至十族。’公子乳母与俱亡。”

也就是说:

秦人攻破魏国之后,魏国的少子逃亡,秦人未曾抓获。秦人在魏国发布命令,有能抓获公子者,赐金千斤;有匿藏公子者,罪罚株连十族。

2.汉·韩婴《韩诗外传》卷十:

“晋文公重耳亡,过曹,里凫须从,因盗重耳资而亡……里凫须仰首曰:‘离国久,臣民多过君;君反国,而民皆自危。里凫须又袭竭君之资,避于深山,而君以馁,介子推割股,天下莫不闻,臣之为贼亦大矣,罪至十族,未足塞责,然君诚赦之罪,与骖乘,游于国中,百姓见之,必知不念旧恶,人自安矣。’”

也就是说:

晋文公重耳逃亡,里凫须随从。经过曹国时, 里凫须偷了重耳的钱财逃跑了。后来,里凫须到重耳面前认罪,说是自己偷了重耳的钱财,其罪罚或可株连十族。

五、详细解释,五说三族、五族、九族、十族

(一)、三族

1.说法一

谓父﹑子﹑孙。

《周礼·春官·小宗伯》:“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郑玄注:“三族,谓父﹑子﹑孙。”

《仪礼·士昏礼》:“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请吉日。”郑玄注:“三族,谓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

2.说法二

谓父族﹑母族﹑妻族。

《大戴礼记.保傅》:“三族辅之。”卢辩注:“三族,父族﹑母族﹑妻族。”

3.谓父母﹑兄弟﹑妻子。

《史记.秦本纪》:“法初有三族之罪。”裴骃集解引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

(二)、五族

从九族推知。

1.说法一

谓祖、考、己身、子、孙。

2.说法二

即父族二、母族二、妻族一。

具体可参看以下九族的解释。

(三)、九族

所谓九族,也有两说。

1.九族一:

《书·尧典》:

“克明俊德,以亲九族。”孔传:“以睦高祖、玄孙之亲。”

《幼学琼林》卷二《祖孙父子》:

“何谓九族?高、曾、祖、考、己身、子、孙、曾、玄。”

《诗·王风·葛荔序》:

“周室道衰,弃其九族焉。”郑玄笺:“九族者,氢己上至高祖及玄孙之亲。”

也就是:

上自高祖、下至玄孙,即玄孙、曾孙、孙、子、身、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

2.九族二:

明人董说《七国考》卷十二《秦刑法》:

”夏侯、欧阳等,以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皆缘异性有服“

”《左传》随季梁曰:亲其九族,以致其禋祀。注,九族谓外祖父、外祖母、从母子、及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并己之同族,皆外亲有服者也。“

也就是:

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儿及外孙。

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

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五)十族

十族,就是在以上九族的基础上,再加一族。

所加的一族,一般说是学生,也有说是朋友门生的,两者基本基本一致。

六、具体事例,六说株连十族的历史人物

(一)被灭十族的方孝孺

提到灭十族,一般都都会想到方孝孺。

朱棣战胜建文帝朱允炆之后,听姚广孝的建言,想让方孝孺草诏,向天下宣告自己登基的事情。方孝孺誓死不从,于是,他被以凌迟之刑处死,并被夷族。

明人宋端仪所撰的《立斋闲录》查对当时南京锦衣卫镇抚司监狱的文簿,该文簿除了前编残缺破坏外,所存的簿籍中记载了方孝孺家族被残害的情况:

抄扎人口共有八百四十七人,见存姓名的有:

方孝孺的族叔方文度、方文恭、方海、方敏;

方孝孺的族侄方谅、方经、方良;

方孝孺的族弟方希定、方希崇、方希用、方希善;

方孝孺的族侄孙方起宗、方起成、方起庄、方小荀、方居安、方渊胜;

方孝孺的族孙方崇俭等。

(二)被灭十族、并且瓜蔓抄的景清

景清,本姓耿,因为报送户籍时出错,便讹误其姓为景了。他是明代陕西真宁(今属甘肃正宁)人。

景清为建文帝旧臣,假意归顺朱棣,怀揣刀具,刺杀朱棣不成,被擒,大骂不止,被抉掉牙齿,还剥皮实草。

后来,朱棣下令,对景清进行灭族。

随后,又籍没景清的乡里。

既而,又辗转攀扯,清洗景清的乡人,牵连处死者达数百人之众。

这就是臭名昭著的瓜蔓抄。

朱棣这么一整之后,景清的乡里都成了废墟。

大家都以为,“诛十族”已经够狠了,其实,朱棣还有更狠的“瓜蔓抄”。

《明史》列传第二十九《景清传》

另附:类似瓜蔓抄者方逢年。

《明史》列传第一百四十一《方逢年传》:

“其冬,刑科奏摘参未完疏,逢年以犯赃私者,人亡产绝,亲戚坐累,几同瓜蔓,遂轻拟以上。”

(三)株连十族的左光斗

方孝孺、景清属于“诛十族”,也就是方孝孺十族被灭尽;景清十族被灭尽之外,还牵连到乡亲邻里都被诛杀。

而左光斗属于“株连十族”,也就是左光斗的十族都被牵涉其事并入罪,并不一定被全部诛杀。

清人计六奇《明季北略》卷二(天启元年辛酉始、至七年丁卯止)《左光斗》:

“公至京,下镇抚拷讯,身无完肤。坐赃二万。卒之夜,长虹亘天,里中星陨,光灼灼大如斗。三日尸出,肢骸穿裂,面目如生。是举也,兄光霁累死,母夫人哭死,弟光先、光明万险几死,诸生就系者士二人。赤族之讹,一日数十惊,变产完赃,不满千余。合亲兄弟辈入产,不满万余。株连同堂、同宗,以及三族、十族,无一免者。囹圄填满,流离载道,始充二万之数。”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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