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过马路被车撞伤!却自费4万元治疗!为啥?

【基本案情】
近日,市民陈某驾驶某公司的电动自行车,与横穿道路的赵女士发生碰撞,造成赵女士受伤。
赵某某被送入医院,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约10万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赵某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赵女士一方损失,陈某所在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约6万元。综合事故发生原因、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令赵女士自担40%损失,约4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若行人自身存在过错,同样需要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对应的责任。
家乡铜川的小伙伴,大家怎么看?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图片仅供参考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