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吴志强院士是规划学术界最受欢迎的学者之一,他最近提出来“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论体系”,读后很受启发。吴院士一直认为各国的城镇化发展都是有规律可循的,城镇化发展到什么阶段,就会出现什么样的规划体系。以德国为例,1862年,柏林编制hobrecht规划,标志着大城市规划诞生;1870年,开始陆续编制控制性规划zoning plan,控规诞生;1893年城镇化达到50%,德国国家空间规划体系诞生;1920年,编制大柏林规划,大都市区域规划诞生。如果通过对各国城镇化率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关系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体力城镇化将把国家推向长期陷阱,智力城镇化才能将国家推向现代创新社会。
他认为我国的空间规划体系有六方面的重点任务:分别是1.空间开发格局规划设计;2.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3.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4.整体谋划空间开发;5.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6.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
吴院士认为我国以外的世界空间规划体系有七大家族,分别是:(1)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市场经济家族:顶层宏观调控分配,底层市场经济推动;(2)以法国为代表的统筹管控家族:中央政府通过特派专员进行统一管理,强调顶层调控分配;(3)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权家族:中央政府权利较弱,国家二级政府权力较强;(4)以北欧国家为代表的多元家族:更加关注公众参与,阶层等级差异小;(5)以英国为例的法律法规家族:完善的空间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特有案例法评判体系;(6)以日本为例的高密度发展经济体家族;(7)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混合体系家族。
欧洲大陆的规划体系是控制性的,regulatory system,控制性规划也称为zoning plan,明确规定地块的容积率、高度、建筑密度、路网拐弯半径等参数,控制性的规划体系源于拿破仑法典,而英国的规划体系是指导性的,叫discretionary system,基于判例法,判例法灵活但不确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它是政策性的,对某个具体地块没有严格的控制。荷兰虽然也在欧陆,但和英国的规划体系类似,也是控制性的,大抵是因为荷兰对土地资源非常珍视。荷兰的1/3是由填海造陆来的,很多土地在水平面以下,需要用风车排水,荷兰农民喜欢穿传统的木鞋来防水,因为地里确实很潮。荷兰的规划体系对容积率和高度虽然有控制,但建筑风貌是由建筑师来发挥的,延伸规划只覆盖新区,市政府一般不进行商业化开发建设。
英国的规划体系更准确地来说是英格兰的规划体系,因为英国是一个联合王国,在某种程度上是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集合体,每个成员国都有各自的规划体系,中央政府的部长只能管得上英格兰的事情。英格兰的规划体系发展得比较早,sun rise工人新村,1875年公众健康法,要求建筑之间的间距,建筑里需要配置厕所,要有通风。1947年城乡规划法制定了土地所有权与开发权分开管理的原则,要求地方政府编制规划,开发与建设需要通过规划进行审批。对于私有土地主和政府公共规划相博弈可能带来的问题,政府提出了强制购买权(当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2004年的强制规划法加强了强制购买的权利。英格兰废除了大区政府,郡政府则承担了次区域空间战略规划的问题。英国的规划图更多的是政策示意性质的,图本身没有那么重要,图背后的政策走向更加重要,比如对于土地,政府每年会出年度调控报告,引导发展。1990年代重拾城市设计,有城市设计导则来引导发展。近年来也要求地方政府制定社区参与文件,引导公众对全过程进行参与。英国的规划体系将地上、地下、地面任何物质形态的改变都称为开发,106条款,规划的三种结果为批准、有条件批准和拒绝。伦敦的住房建设50%是廉租房,伦敦以外地区是30%,法律条文比较严格,比如房屋安装一个卫星电视天线不需要申报,但安装两个不申报可能就违法了。对于特别地区(outstanding 控制地区)的土地控制,还有专门的法律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