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出资行为一定是股权投融资吗?
有些妈妈们签订了出资协议、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典型股权投融资协议,便想当然的认为得了某个公司的股权。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但是在某些特殊场景下,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债权法律关系或者债权担保法律关系,列举一二简单分析:
1.为达成股权投资合意的“出资款”“增资款”可能被认定为债权投资。
比如在增资协议中,协议对增资重要事宜(如目标公司如何清产、核资,出资后如何确定股权比例,收益分配、亏损承担、以及公司增资和股东变更的实现等)没有约定,且后续无法达成一致的,人,可能导致投资方投入的资金被认定为向目标公司的借款。因此,在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出资行为的性质。又比如一种情况是超额出资,未明确约定性质的,超额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2.如果投资人只提供资金,不参与公司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回报的,构成债权投资。这就是实践当中所说的“名股实债”,对于名股实债交易,形式上的股权取得,一般法院会参照“让与担保”的规定来处理。
妈妈们,您get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