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李婷365日写作计划第60天的写作内容
本次写作是基于《学会提问》第8章。
本章主要讲述的是什么?
本章节是继续第七章节,仍然讲述证据的效力。
细节上是如何安排的?
集中讨论三种常见类型的证据的效力:个人观察,研究报告和类比。
个人观察
观察者,不像特定的镜子,并不能给我们提供“纯粹”的观察。
观察者提供给我们的不是“纯粹”的观察,这其中必然会带有一系列的价值观,偏见,态度和期望。那么我们在评价这样的证据时,可要当心观察者所使用的“过滤器”。
研究报告
科学研究,如果进行得比较理想的话,是我们获得证据的一个最好的来源,因为科学研究强调可验证性、可控性和精确性。
可信赖的科学方法
科学方法力求避免我们在观察这个世界时所携带的许多内在的偏见,避免我们的直觉和常识中存在的种种偏见。
科学方法让我们能够避免潜在的偏见,主要取决于它的三个特性。
1.可验证性
它追求的信息是以可公开验证的数据的形式出现的。
如果其他的合格人士按照同样的条件,可以展开同样的观察,并进而获得同样的结果。
2.可控性
可以使用特别的程序来减少观察和研究成果诠释中的犯错率。
3.精确性
语言的精确性。许多概念常常容易混淆,模糊不清并模棱两可。科学方法则力图在语言运用上做到精确和前后一致。
不可靠的研究报告
可惜的是,一个问题应用了科学研究方法并不必然就意味着研究证据就是可靠的,或者对于证据含义的解释就准确无误。
当持论者诉诸科学研究作为证据来源,我们应该记住以下几点:
1.研究的质量有高有低,差别很大。
2.研究成果常常会互相矛盾。
3.研究结果并不能证明结论。充其量它只能支撑结论。
4.如同我们大家一样,研究人员也有他们的期望值、态度、价值观和需求,这使他们所问的问题、做研究的方法、解释研究结果的方式都烙上了偏见的印记。
5.作者或演说者常常歪曲或者简化研究结论。
6.研究的“事实”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发生改变,尤其是关于人类行为的那些断言。
7.研究的人为程度到底怎么样常常也会导致研究的变化。
8.对经济效益、社会地位、人身安全和其他因素的需求可能会影响到研究的结果。
强求确定性谬误(impossible certainty fallacy)
有些时候,研究报告的证据并不能有效地支持结论,但可能论述者就会从中误导我们相信这些研究结论的有效性。
在有些结论中强求确定性,而我们明明只能从中得出一些并不能否定这一结论的不确定性。我们把这一推理错误称为强求确定性谬误。
调查和问卷
调查和问卷通常被用来测试人们的行为、态度和看法。
调查和问卷的可信度怎么样?
1.应该提供的想法VS真实的想法。
你不能想当然地以为调查得到的答案就准确反映出调查对象真实的态度。
要使调查的回答变得有意义,针对这些调查的回答就必须是实话实说。
可是,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常常要掩盖真相。
** 2.措辞不清晰**
有很多调查问题的措辞显得含糊不清,这样的问题可以做出多重解读。
3.措辞偏见(biased wording)&语境偏见(biased context)
最后,调查本身所包含的很多偏见让它们变得更加可疑。其中两个最重要的偏见是措辞偏见和语境偏见。
** 4.问卷太长**
另一个重要的语境因素就是问卷长度。只是因为他们做题做烦了。在评价调查结果时一定要警惕语境因素的影响。
应不应该将调查证据当成好的证据?
对这个问题有激烈的争论,但我们的回答是“当然要”,只要我们足够小心,不要在调查证据范围之外去过多概括。
我们的建议是仔细盘查调查的程序,然后再接受调查的结论。
类比
乍一看,类比常常显得非常有说服力。但是类比往往会欺骗我们,我们需要问一声:“我们怎么才能判断一个类比是不是好证据?”
类比推理
推理的方式如下:“我们对自己生活的世界中某件事(甲)所知甚多,而另一件让我们感兴趣的事(乙)看起来和甲在某些重要方面非常相似,如果这两件事在一个或多个方面非常相似,那么很可能它们在其他方面也会非常相似。
一个论证用两件事物之间熟知的相似点作为基础,推导出关于其中一件事物的一个相对未知特征的结论,这样的论证就叫做类比论证(argument by analogy)。
过度情绪化的类比
过度情绪化的类比遮蔽了论证中的真正论题,而且阻碍了实质性的对话。
尽量识别包含了重要的情感内涵意义的那些比较,这样做才能避免受这些类比的欺骗。
类比的质量
评价类比的质量,需要关注两个方面。
1.两个作比较的事物相同和相异的方式。
2.相似点和不同点之间的关联。
关注类比的两个事物之间相关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这是评判类比的关键。
如果你找不到任何相关的不同点,同时你能找到有力的证据证明相关的相同点确确实实存在,这样的类比往往就特别有说服力。
错误类比谬误
两样东西在一两个方面有相似之处,它们在其他重要方面也必然会有相似之处。这样的欺骗叫做错误类比谬误(faulty analogy fallacy)。
错误类比谬误指有人提出一个类比,其中却存在重要而又相关的不同点。
但即使最好的类比所提供的也只是暗示。因此,如果一个作者通过与另一件事作对比来得出一件事的结论,那么他就应该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支撑两者间最重要的相似点揭示出的具体原则。
我们不能基于类比来得出结论,结论的得出还需要更有证明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