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通商条约一般是本国只允许另一国输入其中一款产品或几款产品,不允许其他国家的输入,或者对另一国的某些产品减少关税等优惠措施,同时本国也要获得在另一国的进口优惠,形成通商条约。
总体来说,施惠国在其中一款或几款产品对另一国施惠,使自己获得了损失,但在其他产品上获得实惠。损失则是某一产业的发展滞后和打压,利润的下降,同时获得同款产品在本国生产性价比高的潜力,实惠则是增加另外产业的制造,获得利润。
个人见解,在前面对外贸易差额的论述中,自由是发展迅速和获利的基础,中间增加阻碍必然引起反应,前提是在一些必需品上的进出口和大的影响波动产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