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当在田某离职时为其出具离职证明,为劳动者的再次就业提供必要的手续
基本案情:
田某系某投资公司职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为田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一直未为田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直至2021年5月,公司为田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田某主张,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田某离职时为其出具离职证明,为田某的再次就业提供必要的手续,然而在田某收到新公司聘用函后,该公司却故意不为田某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田某无法入职。田某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因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工资损失。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解除,某投资公司直至2021年5月才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期间田某未入职新公司,故该投资公司应向田某支付因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相当于失业金的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用人单位来说,为离职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相关手续,会阻碍劳动者重新就业,对劳动者而言是一项重大损失。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因与劳动者的恩怨,不愿或者拖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造成劳动者再就业的巨大困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赋予劳动者在此种情况下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权利,以此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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