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该如何理解民法学基本原理之“意思自治”这一命题?我们应该去如何诠释它,解读它的当下意义?
第一,关于“意思自治”。按字面的意思,其就是个人可以自主生活,可以依照个人的意志、意愿处理他的个人事务和个人生活。
第二,关于“基本原理”。按字面的意思,所谓“基本原理”,就是“带有普遍性的、最基本的、可以作为其他规律的基础的规律”,或者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道理”。
第三,要明确意思自治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而并非民法的基本原理。
“意思自治”原理的阐释框架至此可知,“意思自治”是用来解释民法规范的一种理论,同时也应该是建构民法学理论的根本纲领和基本标尺。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所应遵循的基本原理是不同的。
公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叫国家意志决定。
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叫意思自治。
所谓意思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
意思自治的实质,就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理,体现在民法的各个部分,例如在物权法上叫所有权自由,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所有物;在继承法上叫遗嘱自由,指个人在生前可以订立遗嘱,决定其身后遗产的处分;在合同法上叫合同自由,指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什么形式订立合同及决定合同内容。
须说明的是,意思自治并非不受限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出于对市场宏观调控和保护消费者、劳动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制定一些特别法规对意思自治予以适度限制,因为民法除了意思自治原则外还有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其他原则。比如“裸条”虽然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