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旨在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切实落地并发挥作用。
重点群体范围明确
此次税收优惠政策所涵盖的重点群体包括: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当这些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只需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将相关资料留存以备查。
企业招用申报流程清晰
对于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若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需向参保地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申请表》以及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核实,重点核查招用人员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以及申请当月重点群体人员的在职状态等情况。经核实无误后,经办机构会在 20 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加盖公章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情况表》。
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凭借相关认定表按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留存资料备查。若企业招用了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但未及时申报享受优惠政策,还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追溯认定申请,并依法申请退税,追溯认定期限最长可达 3 年(不含申请当年度)。
值得注意的是,该政策不设集中申报期。对于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情况,统一由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办理。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还将通过数据互认共享的方式,进一步优化申报办理流程,为企业和重点群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推动浙江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稳步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