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能否仅凭转账凭证注明的资金用途内容判断转账款项的性质?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完成资金交付的,不能单凭转账凭证上注明的资金用途来判定争议资金的性质,而应综合全部证据认定。否则,误判难免。
17、只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时民间借贷事实如何认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8、职工以“暂支单”的形式领款,能否据此认定与单位有借贷事实?
如果职工领款是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比如业务招待、出差、采购等,不能依据暂支单认定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因为两者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是平等主体。如果发生争议,属于劳动合同争议。如果单位坚持认为双方存在民间借贷事实,法院应当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起诉。如果职工领款是因私人原因,与单位工作任务无关,比如个人或家庭用款,可以认定其与单位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因为两者此时是平等主体。
19、民间借贷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应当举证证明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民间借贷借款人抗辩其已经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时,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20、民间借贷出借人为了避免争议,应当注意借贷资金交付证据的完整性
为了避免争议,民间借贷出借人最好避免现金交付,而应直接向借款人转账。如果需要委托他人转账的,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委托付款文件,同时保留转账凭证,转账凭证汇款用途栏一定要如实填写借款等字样,以便形成完整的资金流转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