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儿子和女友恋爱期间经济紧张,儿子的父亲给儿子女友陆续转账共计3万元。
后二人分手,儿子父亲认为自己支出的款项,儿子女友应予返还,遂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二、原被告双方观点
儿子父亲即原告认为,其陆续转给儿子前女友的款项系附条件赠与,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现双方分手,条件无法成就,故对方应返还受赠款项。
儿子前女友即被告答辩意见为,原告向其转账系维系自己与男友感情的一般赠与,不得随意撤销,故自己不应返还。
三、法院审理后意见
赠与可以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赠与一旦交付,不得随意撤销。附条件赠与在所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
本案宜认定为一般赠与。
首先,因为赠与发生时,原被告双方包括两个恋人间均未约定,该赠与系以两个恋人结婚为目的。
其次,赠与发生在恋爱阶段,非双方谈婚论嫁期间。原告对被告赠与视为长辈对晚辈的情感表达,非以结婚为目的赠与。
再次,转账均系一两千、几百元,符合日常生活消费及经济帮扶特征。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为增进儿子与其女友的感情,在二人恋爱期间自愿转账,无明确附条件的意图,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做出收款即同意结婚的承诺。原告向被告赠与3万元的行为,不预备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特征,属于一般赠与,且不存在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形,被告无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