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至12月10日,《今日说法》栏目联合最高法制作了7期特别节目《大法官开庭》,讲述了黑龙江、河南、安徽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审理案件的经过。
大法官开庭,当然得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子了。胡云腾大法官选择的是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最后对原审三名被告人改判了无罪,这其中的重大、疑难、复杂不必多言。另三位大法官选择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而且都是故意杀人案。人命关天,也算是重大了,没毛病。
1.黑龙江
石院长审理的是一件杀人抛尸案,二被告人为了对一熟识的富邻实施抢劫,合谋先抢劫一辆汽车用于作案,于是将一名出租车司机杀害,因被害人家属报警,公安机关到处搜寻失踪的被害人和汽车,被告人怕事情败露,将汽车焚毁。被告人对犯罪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互相吻合,最关键的证据被害人的尸体,是被告人供述后找到的,可以说铁证如山了。但石院长审理后,认为死刑案件应该坚持更严格的标准,向检察机关发出了补查函,提了21个问题。
经补充侦查,又找到了被告人犯罪时所背的一个双肩包,上面有未清洗干净的被害人的血迹,补强了证据。石院长从事过律师和检察官工作,年富力强,讲究细节,经验丰富,补查工作还是很有成效的。
2.安徽
安徽张立勇院长审理的案子是一个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原系同事,后因利益纠纷,被告人买了凶器在医院门口将被害人杀害。被告人抓住被害人衣领,连刺数刀,被害人被送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辩护人提出医院存在不当诊疗,没有找到全部的出血点,才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于是法庭传专家证人到庭作证。
安徽医科大学病例教研室孟刚教授将医生查找出血点,比作修自行车轮胎查找破口,非常形象。孟教授的意思是,当时被害人的血已经流失殆尽,所以很难找到所有的出血点了。
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临床专业的夏文涛教授也认为不能苛求医生在当时的救治过程中发现全部的出血点。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是否存在介入因素阻断了因果关系,是常见的辩论焦点。作为控方,主要是从以下方面去立论:死亡的后果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也是被告人积极追求的;手术本身就是具有非常高的风险;医院和医生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没有重大的过错和失误。
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对证明证据的客观性有很大帮助,但要求大部分案件专家证人都出庭,并无必要。如果鉴定人出庭多了,且总不能改变什么结果,最后难免流于形式。
3.河南
河南省张立勇院长审理的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两名,系外婆与外甥祖孙二人,其中外婆被害人颈部的刀伤经鉴定仅构成轻伤二级,但她在医院中还是因为心肺疾病死亡了,张院长怀疑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于是也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但证人对此予以了否认。
庭审中,法庭还让其他专家证人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一原是再婚的夫妻,妻子与其结婚时已经结婚两次,且与第一任丈夫生了两个女儿,二人在新疆摘棉花时认识,产生了感情,虽然男方家人极力反对,但其执意与女方在一起,但婚后十余年被告人与妻子争吵不断,女方一直与女儿共同居住,对男方比较冷淡。案发当天被害人拒绝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也拒绝与其一起回其老家收麦子,被告人一怒之下,用刀将妻子和还是婴儿的小外甥杀伤,小男孩当场死亡,妻子住院治疗不久也死了。因为两条人命(虽然鉴定否认了第一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属于多愁善感型性格,虽然杀了妻子,采访时却一再哭诉自己对妻子的感情深厚,离不开她,粘如鼻涕浓如痰,二审开庭时更是嚎啕大哭,拼命赔礼道歉,情绪几乎失控。
是否能改判死缓,关键还是看被害人家属是否原谅被告人了。当张院长问证人(孩子被害人的父亲)是否愿意谅解被告时,因为证人几次回答的声音都很小,张院长干脆从审判台上走下来,到证人身边听他的回答。
张院长后来对记者解释,因为当时合议庭的成员都没有听清证人的回答,他需要了解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考虑到证人的心情悲痛,不能强求他大声喊出来,于是他就走下来了。
张院长已是年过花甲的老人,即使有些重听也是正常的,他的认真态度和不拘小节让人敬佩。合议庭成员中的一名法官说张院长审理案件过程中亲自提审。虽然“亲自”一词这几年已经不适合多说了,但改革也还是有一个过程,张立勇院长的年纪也确实大了,我想他当得起“亲自”二字。
引起我深思的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中的被告人席位的设置,不是设在正对审判长的台下正中,而是居于辩护人一侧。
张院长的解释是,刑诉法都修改了两回了(话只说了一半),被告人实际上是“第一辩护人”,于是有了这样的设置。
河南高院的这一创新值得商榷,我认为:
第一,以审判为中心,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保障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需要加强庭审实质化方面的改革。但这个中心,是就控、辩双方而言的,是一种理论化的三角模型,并不包括被告人。其实,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被告人才是真正的审判的中心。国徽、审判长、被告人这三点构成的一线,是法庭中不可更改的中轴线。
第二,在被告人人数众多的情况下,这种将被告人居于一侧的设置显然无法实现。
第三,被告人实际上也是“证人”,若将其位置置于居于辩护人一侧,无法保证交叉讯问的效果。
第四,在被告人位置被挪到一侧后,合议庭面对旁听席和空气了。即便观众席上不是空的,而是坐了很多被害人家属或其他案件相关人员,庭审还是应该坚持有利于庭审进行的原则,保证审、检、辩、被间在合理的距离内,以便于能够完成及时有效的沟通。
第五,检方为了保证起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所做的工作不比辩护人少。这种席位设置忽视了检方的客观公正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