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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资本论》第三卷第37,38章
至少在资本主义发达的国家,只有当主要食物或者最重要的工业原料普遍歉收的时候,才可以谈到生产资本的实际不足。
只要再生产过程不断进行,从而资本回流确有保证,这种信用就会持续下去和扩大起来,并且它的扩大是以再生产过程本身的扩大为基础的。
公用事业、铁路、矿山等等的所有权证书,正如我们上面所说的,固然是现实资本的证书,但有了这种证书,并不能去支配这个资本。这个资本是不能提取的。有了这种证书,只是在法律上有权索取这个资本应该获得的一部分剩余价值。但是,这种证书也就成为现实资本的纸制复本,正如提货单在货物之外,和货物同时具有价值一样。
对土地所有权的各种历史形式的分析,不属于本书的范围。我们只是在资本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的范围内,研究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土地的自由私有权,—种十分现代的产物,据黑格尔说,不是一种确定的社会关系,而是人作为人格对于“自然界”的关系,是“人对一切物的绝对占有权”(黑格尔《法哲学》 1840 年柏林版第 79 页 ) 。首先,很明显,一个人格不能单凭自己的“意志”硬说自己是一块土地的所有者,而不顾他人也要在这块土地上体现的意志。这里要的是和善良的意志完全不同的东西。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时遇到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同它不相适应的。同它相适应的形式,是它自己使农业从属于资本之后才创造出来的;因此,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氏族的所有权,或马尔克公社的小农所有权,不管它们的法律形式如何不同,都转化为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经济形式。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是:实际的耕作者是雇佣工人,他们受雇于一个只是把农业作为资本的特殊使用场所,作为在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投资来经营的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这个作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家,为了得到在这个特殊生产场所使用自己资本的许可,要在一定期限内 ( 例如每年 ) 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即他所使用土地的所有者一个货币额 ( 和货币资本的借入者要支付一定利息完全一样 ) 。
土地所有权同其他各种所有权的区别在于:在一定的发展阶段,甚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来看,土地所有权也是多余而且有害的。
因此,在这里,高地租和低工资完全是一回事。只要土地价格的水平取决于这个使地租增加的情况,土地价值的提高和劳动的贬值就是一回事,土地价格的昂贵和劳动价格的低廉就是一回事。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地租的量 ( 从而土地的价值 ) 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结果而发展起来。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产品的市场和需求会增大;另一方面,对土地本身的直接需求也会增大,因为土地本身对一切可能的甚至非农业的生产部门来说,都是生产竞争的条件。
只有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确切地说,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地租才能作为货币地租发展起来,并且按照农业生产变为商品生产的程度来发展;也就是,按照和农业生产相独立的非农业生产的发展程度来发展;因为农产品就是按照这个程度变成商品,变成交换价值和价值的。
超额利润来源于资本本身 ( 包括它所推动的劳动 ) :或者是所用资本的量的差别,或者是这种资本的更适当的应用。本来没有什么事情会妨碍同一生产部门按同样的方式使用一切资本。相反地,资本之间的竞争,使这种差别越来越趋于平衡;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一点,是通过商品变得便宜和商品不得不按同样有利的条件进行生产而表现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