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着看病,被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合理吗?

近几天,这个话题在法律界被吵得挺热。

给卖淫女看病,被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这个判决是否荒唐?

难道,明知她们是卖淫女,就得拒绝给她们看病打针吃药?就得让她们活活病死?如果真病死了,会不会判决医生见死不救罪呀?(如果有这个罪的话)

再延展一下,明知这有个收留小姐提供服务的窝点,是不是必须拒绝给她们送外卖?送了的话就是协助组织卖淫罪?

无独有偶。

给诈骗犯做饭,就是诈骗罪共犯?

做饭、看病,这是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其目的同她们的卖淫、诈骗行为没有主要的关联关系。难道,她们吃饭、养好身体主要的目的就是卖淫、诈骗?

法律是什么,别说什么“自然法”“实在法”那些高大上的词汇了,法律就是天理人情。

所以,人家有陪审团,没学过法律的人丝毫不影响担任陪审员。

一直觉得,刑法应当慎用,“治乱世用重典”的说法早就过时了。

动辄用刑事手段,结果适得其反。

最后得说一下,没看具体案件,没阅卷没提审没询问,看法可能偏颇。

有些人喜欢断章取义,那么厚的卷宗,截取几句话发出来博眼球,被带进沟里的可能性也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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