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承租宾馆后,生意惨淡,停止了宾馆业务,招揽嫖客,引荐撮合与在宾馆等候的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1976年出生的女子周某某,在2017年左右,承租了宾馆业务,可是宾馆客流量很少,生意惨淡。周某某听说有卖淫女的话,可以给宾馆带来转机。周某某就停止了宾馆住宿业务,招募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骆某某等卖淫女在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为了吸引人来,周某某还主动去招揽嫖客,将嫖客带进宾馆内,引荐撮合与在此等候的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周某某与卖淫女商量好,一般一次嫖娼的价格是100元或者110元,卖淫女每次固定收入70元,周柳每次得30元或40元。周某某还将其昵称为“女人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送给卖淫女用于收取嫖资,并每天将卖淫所得的资金结算给卖淫女。(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本案的法律问题,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周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周某某将自己经营的宾馆,变成卖淫的场所,并招引嫖客,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服务,且进行规划,共同商议每次卖淫的价格,从中抽头获利。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了组织卖淫罪。
根据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周某某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最低也要判处五年的有期徒刑。
卖淫女与嫖客虽然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上述的卖淫女与嫖客也要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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