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陈俊以滋贺秀三阅读清代诉状的感受入手,引出“架词构讼”的情形,“架词构讼”的主要手段是以夸张、虚构的修辞技巧来写作诉状。这种修辞技巧是有来源的,在明清时期主要是讼师秘本,诉状写作者从讼师秘本那里习得诉状写作技巧。其中“硃语”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例证。除“硃语”之外,还有其他的常用套语,使用这些作状技巧而写作完成的词状,很容易获得耸人听闻的效果。虚构、夸张的作状技巧,除讼师秘本之外,更为广阔的流传途径可能要属明清日用类书和公案小说。
到民国时期,传统的讼师秘本基本已经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诉讼状式大全”之类的手册,这些状式大全多出自律师之手,其内容与讼师秘本相似,也是词状范本,与讼师秘本不同的是,这些状式多出自于职业化的律师之手。在早期的诉状大全中,虽然也存在充满道德暗示的传统色彩,但更多的是一种新式笔法,即在叙述中尽量符合法律的逻辑,而不是动辄就诉诸道德层面的控诉。可以说“民国时期传授作状技巧的那些书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乃是一种道德话语衰落与法律逻辑兴起同时并行的风格”。
从道德话语到法律话语的变迁,背后折射的则是社会和司法的转型。明清时期词讼数量激增,户婚田土案件占有不小的比重,对于命盗重案是必须受理的,由于官员要处理包括司法在内的诸多事务,其承受能力有限,户婚田土案件则是有选择的受理,这些案件是否受理,主要取决于官员对于案件情节性质的主观判断,即是否是性质严重要官府必须受理的刑事案件,这便是为何民事词状“构民为刑”的原因。
清末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中,西方近代诉讼理念和制度渐次引入,并初步建立起司法与行政相分离的制度性框架,但是却并未施行起真正的“司法独立”,尽管如此,在这一时期的地方司法中,法律的逻辑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出来,就拿承审人员的素质来讲,民国时期对承审官员的素质要求中,法律素质的要求所占分量越来越重。
明清时期作状人往往从道德层面控诉,民国时期由职业律师主要从法律自身的逻辑描述案情,读者与作者的变化使民国时期的作状技巧风格与帝制时期有明显的不同。“在这里,法律的逻辑逐渐凸显,道德的色彩悄然淡去”。
尤陈俊:《从讼师秘本到诉状汇编:作状技巧的近代嬗变》,载《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总第二卷),张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8-4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