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杨蓉所著,在此记录仅用来学习,不做商用。
世界上最早出现律师行当的地方应该是咱们中国,战国末年,中国第一本类似百科全书的伟大作品《吕氏春秋》问世,书中详细记述了春秋时期郑国一个叫邓析的人------编竹刑、擅讼狱。从该书记载的邓析“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可知,当时邓析的“律师”工作干得是名利双收,不仅登门求助者纷至沓来,拜师学艺者亦络绎不绝。可悲的是,统治者对“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的邓析并没有什么好印象,认为他“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严重威胁郑国正统的社会秩序。于是,按照《左传》的记载,继子产、子大叔之后执政的姬驷颛在公元前501年“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同一时期,在人类早慧的另一片热土-------古希腊城邦,就没有如邓析这样专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能人。事实上,当时古希腊城邦的统治者甚至还没达到姬驷颛“颁布成文法”的高度。因此,邓析算得上是这世上律师的祖师爷。
然而,世间万事往往以“后来者居上”为多。就律师行业而言,欧美国家迎头赶上,经过世代完善后,律师成为当下一项传统的体面职业。而自邓析被杀后,中国历朝历代基本上都严禁有偿法律服务的专业化。但是,即便孔子及其弟子不断地强调“无讼论”,使得国民心态中关于“非讼、贱讼”之观念不断强化,而在现实中,不管哪个朝代,官司总不会缺席。对于无法回避的官司,哪怕不出庭,状纸总归要人来写、庭上如何说话也需要有人指点迷津......就这样,被严禁的有偿法律服务变成了一种“地下行业”,人们也逐渐将从业者称为“讼师"。
众所周知,在中国古代科举制下,读书人的理想就是“一朝高中,光宗耀祖。”除非万不得已、穷困潦倒,少有读书人愿意屈就于讼师这种不入流的“地下行业。”也正是在这种大环境下,失意的读书人在从事讼师工作是往往越发心态失衡、自甘堕落,甚至罔顾事实、作恶多端。如此恶性循环,讼师也就成了从人嫌弃的“讼棍”。
清末,在“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洪流中,各路有识之士开始引进西方社会治理经验。比如,1879年薛福成在《筹洋刍议》一书中最早采用的“律师”一词,就是译自西语“lawyer"。个人认为,“讼师”作为替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专业人士和“lawyer”并非不搭,但可能是先辈们考虑到“讼师(讼棍)”名声大臭,故独辟蹊径新设一词,以期从业者能彻底改头换面,从地下走到地上。1892年,改良思想家陈虬在《治平通议》一书中更为具体地提出了设立律师缺席的构想------制定律师条例,以“正规军”律师驱逐“杂牌军”讼师。1905年,清政府派 五大臣出国“考察政治”,1906年,除“预备立宪”紧锣密鼓开展外,沈家本主持起草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其中设置了律师缺席的相应规范,无奈因以张之洞为首的守旧派激烈反对,草案被搁置。六年之后的1912年,清王朝寿终正寝。此后,民国时期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陆续出台,律师制度落地生根,律师也逐渐光明正大地走上历史舞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律师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律师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律师地位也日趋提高。与其他行业一样,律师在新时代当不忘初心,懂得珍惜------珍惜新时代给予律师的体面与光荣,珍惜当事人的信任与重托;切莫为了蝇头小利再次沦为历史垃圾堆里的“讼棍”。这正是我于本书开篇回顾律师职业在中国前世今生的根源所在。
与西方对律师职业的研究较为发达相比,我国学界对律师职业的社会实证研究凤毛麟角。尽管也有学者对我国律师业的实践有所涉猎,但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北上广的所谓精英商务律师事务所。虽然包括苏力教授在内的一些学者通过调研对于边疆地区的律师生存和工作状况有过记录,但他们缺乏与边疆地区法律工作者的长期零距离接触,也没法在较长时间段内持续跟踪乡村律师的工作,容易将边疆地区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工作者想象为特别有情操的高尚群体......在我看来,“边疆基层律师做什么?怎么做?”不应该被轻措淡写,也不应该被随意想象。基层律师的司法实践是法治资源本土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不能被美化,也不能被虚化。相反,它们应该被如实记录下来。唯有如此,在进行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研究中才能"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事实上,除兼职律师身份外,我还是一名研究法学且深知该日记价值的读书人。与自然科学的要义在于发现自然运转之奥秘不同,社会科学的工作往往就在于“记录”本身。从某种程度上说,法治社会研究和文学创作类似,都是对时代的“记录”。而且,在大部分情况下,个案中的叙事往往比简单的调查或者数据的认知更为有效。正如R.德沃金所言:“法的历史中积蓄起来的许多法律规则、先例等素材与文学作品同样构成了一个文本。”又如P.依维克和S.茜尔蓓所提倡的关于法的“故事社会学”,强调通过故事的逻辑把法律与社会生活结合起来......概而言之,进入个体叙事,也许不能实现量化的研究,但却能够保证质性研究的全面。这正是个体叙事在社会研究中特有的独到价值。
当然,个体叙事存在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伦理困境。我之所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深入基层,原因在于律师的身份,而非学者的身份。如果没有律师身份,观察也许只能浮于表面,不得要领。而以律师身份进入个体叙事,成为其中一个元素后,考虑案情资料的取舍以及注意语言的分寸,是我为遵守职业伦理道德而在写作中反复斟酌的要务。因为个体叙事的正当性必须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研究者是无害的观察者或者参与者,观察、参与及记录应当尽量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
因此,在本书写作中,力求真实与保护当事人隐私一直是我反复权衡的难题。“吟安一个字,捻断数茎须”的事不是没有。我之所以能一往无前,根本上讲还是被边疆司法的生动现实所打动。在这里,愚昧与科学交织,民俗与法律相融,构成了一幅非常丰富和细腻的法治实践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