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娜女王法》一方面将保护的重点从出版商转向了作者,赋予作者对其作品的印刷、重印权(即现代意义上的复制和发行权),并明确指出立法的目的是鼓励创造;另一方面又规定了14年的保护期,从而确立了以作者为权利主体、以复制发行权为核心,辅之以法定保护期的现代版权制度雏形。
《安娜女王法》赋予作者的专有权利与封建时代的特许出版权有着本质的区别。特许出版权是由封建统治者特别授予的,是其单方面意志的决定,是对出版商的“恩赐”,出版商不能随意转让被授予的印刷、出版特权,因此,特许出版权带有公权性质;而《安娜女王法》为作者规定了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而自由行使和转让的财产权,是典型的私权。正因为如此,《安娜女王法》被公认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