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条,回避制度。当事人提出回避的,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问:自收到回避申请到决定之日起多久为合理期限? 综合本法来看,七日较合适,其它的理论知识,待寻找其它合理的解释。
2、44条,行政机关的告知制度。P151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应当说明作出该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是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本条将理由的告知与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作了区分,明确了说明理由的独立价值。
感:所以,实务中,如果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而行政机关不予采纳时,也当将该理由告知当事人,或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明。
待阅读: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等行政处罚案,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为未告知权利,使当事人未能进行陈述、申辩,构成对程序义务的违反,法院可判决撤销。
问:那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是否要明确由陈述、申辩权呢?综合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是不用的,因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的是享有府仪、诉讼权,而此前的告知书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同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作出前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均有告知陈述、申辩权。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无需再次告知陈述、申辩权。
3、45条,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P154 当事人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随时进行陈述、申辩。
问: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已做出处罚决定尚未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此时方提出陈述、申辩,那么行政机关是否要再考虑当事人递交的证据。
答: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若当事人此时的陈述、申辩将改变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应当重新作出。理论基础待寻找。
4、46条,证据种类及适用规则。P158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勘验、勘察后作出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当场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P159:证据的三个特征:客观性(任何推测、假设、想象的情况,都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关联性,合法性。《行政诉讼证据规定》63条第一款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国家机关以及其它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P160:一般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了最基本的正当程序。
5、《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环境行政处罚法》
6、48条,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与撤回。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依法公开的程序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那么如何确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条例并未做规定,故,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发布相应的指导意见。此外,本条并未明确公开持续的期限,故具体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根据行政处罚的特点、对象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7、《保守国家秘密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8、52条,简易程序适用的要求。 P179 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做出后,执法人员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依法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影响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问:如果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送达时,超过了合理期限的,该处罚决定是否有效,强制执行如何处理?
答: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履行相应的告知程序,仅因公告送达的时间超过合理期限,该案应属程序瑕疵,法院将无法准予强制执行,该案成为特殊案例。具体法理依据待寻找相关材料。
9、56条,证据收集程序。 P190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行为,其效力被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吸收,不是具有独立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但当事人可以区分以下情形寻求司法救济:若之后有相应的行政处理,则以该处理决定为对象,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之后无相应的处理,则直接以登记保存措施为对象,请求解除登记保存、确认违法或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