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伟艺 律师
2年前,我们新接手了一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这家企业刚结束几起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人力资源部找我们一起梳理人力资源业务的法律风险。
新上任的人力总经理找我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关于劳动合同。有一部分劳动合同找不到,不知道是遗失还是没有签订,但又不好直接和员工确认。
也有一部分员工因为业务调整,在关联企业之间调动,但是尚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这些都是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如果是事后弥补,其实难度很大,主动权已经不在企业这边。
因此,企业应该重视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环节的法律风险防范,避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从我们接触过的案例和咨询来看,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6种:
1.为了“节约”费用不签订书面合同
有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就能规避很多规定,能帮企业节约很多成本,比如少交点税和社保等。
但是,企业这么做,反而可能需要支付更多费用。因为很多劳动者已经知道“不签订劳动合同,索赔双倍工资”,每年也都有很多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
最近刚结案的一起劳动纠纷,客户所在公司的老板就是如此,而且还是自己研究的“心得”。最后,他们公司反而为此付出了更大的代价。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当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2.未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
有些企业并不是不签劳动合同,而是没有注意时间,或者不知道要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以为劳动关系是签订劳动合同才建立。
这样的认知偏差,会让企业付出代价,因为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没签订的话,不论是谁的原因造成,都会面临支付2倍工资的风险。
也有的劳动者有这方面的知识和意识,甚至有的会“利用”这个规定,向公司主张补偿。
因此,企业经营者和人事业务的工作人员应该牢记一个要点:不签合同不用工。
3.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续签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部分,企业如果决定继续聘用员工,则应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决定不继续聘用员工,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我们也遇到过一些未及时续签但又继续在用工的情形,比如因为员工在异地、外派期间未及时签订,或员工处于特别假期(如参加学习培训、休病假、产假期间等)中不能回公司续订劳动合同,或企业未发现劳动合同已到期等情形。
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当有这方面的意识,注意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提前做好准备,防范续签环节的法律风险。
4.劳动者不签,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
上面3种情形主要是企业的原因,或是认知不足,或是管理不善。但是,不签劳动合同未必都是企业的原因,也有不少是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
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仍借故不签,企业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如果未及时采取措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需要及时采取的措施可以总结为:1个月,2个书面。
1个月是指:用工之日起1个月,2个书面是指:一是刚开始要书面通知劳动者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不签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5.劳动者不签,企业采取了无效措施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风险;采取无效措施的,也有风险。
有的企业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让劳动者出具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明,但这种说明其实规避不了什么风险。
因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提供的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的书面声明,不具有免除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义务的法律效力。
即使劳动者同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承担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6.劳动者签名不是本人签名
劳动合同上不是本人签名的情形也是常见的风险之一。有的企业员工较多,而且可能是同时跟一批员工签订,有的员工可能就会出现他人代签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企业以为劳动合同签了,但实际上等于没签,因为劳动合同上并不是本人签名。
这种情形的出现,有部分原因可能是有的劳动者故意如此,也有部分原因是因为企业对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环节不够重视。
原则上,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现场面签,否则难以确认是否本人签名。
以上是我们总结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常见情形和初步的应对建议,后续我们将继续分享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方面的知识。我们的法律顾问专栏每周三更新,如果您有兴趣,欢迎关注我们的公众号:敬法(jingfa-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