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
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
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
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中,王某持股虽然不到1%,但甲公司是一家有限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A项错误。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王某应当先请求监事会(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监事)不作为和情况紧急的情形下,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B项错误。
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王某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甲公司名义起诉,所得赔偿应当归于公司,故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