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冲动是魔鬼,哪怕再爱子心切,但上门讨说法,同时拳脚相加的方式,注定无法解决问题。根据目前南京警方通报,打人的鲁某某已经被刑事拘留。
就因为一时忍不住,鲁某某将男童击倒在地,把男童的祖父推倒至腿部骨折。而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被害人构成轻伤二级以上的,施暴者鲁某某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
现在就是等相关机构出具具体的伤情鉴定结果,警方再根据伤势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而如果最终认定鲁某某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先不说自己的饭碗肯定没法保住,自己的孩子以后要考公务员也大受影响。
恶人最终要吞下暴力的恶果。
假如时光能倒流,鲁某某应该如何合法保护自己的孩子,合法地维权呢?
在鲁某某发现自己的孩子被其他小朋友弄伤时,由于事情发生在幼儿园,他应该第一时间联系幼儿园管理方和对方小朋友的家人,调查核实事件发生经过,继而与幼儿园管理方和对方小朋友的家人协商赔偿方案;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追究幼儿园管理方和侵权方的责任,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认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
可是,为什么幼儿园管理方也要共同承担责任?
儿童在幼儿园受伤时,还不满八岁,在民法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应尽到充分、细致的安全教育职责,并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阻止损害结果发生。
若因为幼儿园没有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在管理职责中存在疏忽,那么同样需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