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祖宗的话还是有道理的。
老祖宗说过,人怕出名猪怕壮。
之前萌叔创始人刘堂永先生在本平台上首发的《著名大学同学就技术入股一事咨询萌叔咨询刘堂永》一文,已经被币圈成功盯上,并进行了非常专业的篡改。
我们摘录原文如下:
2019年9月21日,山东大学2010级毕业生罗总,就朋友技术入股新公司一事,向萌叔咨询创始人刘堂永先生进行咨询。
刘堂永先生十分重视此事,针对一些细节展开了询问,并给出了如下建议:
第一、公司注册资本不要太大,500万的注册资本,建议调整,当此多事之秋,能低调就不要高调。
第二、能进行工商注册就工商注册。
第三、不轻易相信口头承诺,口说无凭,耳听为虚。
第四、如果能力许可,将技术认定为专利。
第五、技术的评估,可以借助第三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折中。
第六、能认缴就不要实缴,经济不景气时期,现金是王道。
第七、技术入股和现金入股是两码事。
第八、个人战略与公司战略是否相匹配。
第九、如果可以,在公司章程约定清楚之后,再另行拟定股东协议进行具体而详实的约定。
股东协议模板如下:
股东协议(模板,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甲方: AA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 电邮:
乙方: BB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 电邮:
丙方:CC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 电邮:
丁方:DD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 电邮:
(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股东”,合称“全体创始股东”或“全体股东”或“协议各方”。)
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为XXX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100万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
第二条 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
2.1 股权比例
协议各方经协商,所有股东均以现金的形式出资,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配如下:
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人民币元)股权比例(%)
AA
BB
CC
DD
期权池(AA代持)
总计
2.2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首次实缴出资金额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实缴出资额(人民币元)时间方式
AA
BB
CC
DD
总计
剩余认缴的出资额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已经出资到位的股东有权要求以零元的价格,收购未出资股东未出资部分的股权,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未被收购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金的比例,如未实际出资的,则公司及股东会有权依法予以除名。
2.3 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不愿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比例。
第三条 股权稀释
如因引进新股东、融资或股权激励需要股权时,先以期权池为主,期权池释放完毕后,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
第四条 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4.1 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十天内,必须按协议办理认缴出资的手续,将首次实缴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手续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公司所有。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3 股东所享受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以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为主。
第五条 表决
5.1 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
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述提出意见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意见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均不同意,执行董事仍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继续执行方案,但执行董事应就负责股东提出的方案执行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5.2 公司重大事项
除下述须经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做出决议。
5.2.1 修改公司章程
5.2.2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5.2.3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第六条 财务及盈亏承担
6.1 财务管理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特别是资金收支均需经公司相关账户,并由公司财务人员处理,任一股东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资金。
6.2 盈余分配
公司盈余分配,原则上依公司章程约定。如有特殊分配情况的,需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股东会通过的方案进行分配。
6.3 亏损承担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回购及程序
7.1 离职及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受限回购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任一股东只要从公司离职的,或因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则其持有股权按如下方式处理:
7.1.1 由大股东以公司届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对象确定的股权价值进行回购。
7.2 过错性回购: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任一股东出现下列之任一情形,由大股东回购其全部股权; 回购价格以其所持股权的实际到位的资金(包括注册资本金)或公司届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对象确定的股权价值(两者以最低者为准)。
7.2.1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的财产、声誉或其他
员工或董事造成损失、损害或伤害。
7.2.2 违反本协议第十三条“竞业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劝诱”约定之任一情形。
7.2.3 实质违反与公司之间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未履行或拒绝履行股东权利义务。
7.2.4 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7.3 回购程序
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情形的,公司或其余股东有权向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相关各方应在书面通知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等相关必要的法律手续,并最终促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妥善办理。
第八条 股权锁定、处分和变动
8.1 股权锁定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8.2 股权转让
8.2.1 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起3年内,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外,各方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8.2.2如需要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确实需要转让给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应取得其余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且对项目的所能给到的支持和贡献不能低于转让方。
8.3 股权离婚分割
8.3.1 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持有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应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3.2 如本协议第8.3.1项不能得以履行的,则参照本协议第7.2款约定处理。
8.4 股权继承
8.4.1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其的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受让,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第九条 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
9.1 如因项目发展需要引入非投资人股东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9.1.1 该股东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
9.1.2 该股东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认同;
9.1.3 所需出让的股权比例由全体股东一致决议;
9.1.4 该股东认可本协议条款约定。
第十条 股东退出
创始股东,经其余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退出。
10.1自签署协议起3年内退出则按本协议第7.2项约定的回购价格,全部转让给公司现有其余股东或其余股东一致认可的第三方。
10.2自签署协议起3年后退出则按本协议第7.1项约定的回购价格,全部转让给公司现有其余股东或其余股东一致认可的第三方。
第十一条 一致行动
11.1 在涉及如下决议事项时,全体股东应作出相同的表决决定:
11.1.1 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
11.1.2 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配和弥补方案;
11.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
11.1.4 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11.1.5 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
11.1.6 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11.1.7 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
11.1.8 其余全体股东认为的重要事项。
11.2 如全体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余股东应作出与执行董事一样的投票决定。
第十二条 工作进度
12.1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以本项目为重并保证按照既定节点完成项目进度及资源的对接。协议各方禁止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三条 竞业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劝诱
13.1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在合伙间及退股或离职后 2 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或持有任何权益。
13.2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退股或离职之日起2年内,非经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其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保证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公司清算
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终止,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4.2 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4.3 本协议终止后:
14.3.1 由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14.3.2 若清算后有剩余,全体股东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14.3.3 若清算后有亏损,全体股东决议不破产的,协议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 效力
15.1 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约定不一致的,在全体股东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全体股东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与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 如因本协议及本项目发生之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一股东有权向本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通知
18.1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各自在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手机号码、电邮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达,所发出的手机短信或电邮,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
18.2 如因地址、手机号码、电邮等信息有变更,与协议中载明不一致,须及时向公司提供变更后的正确信息,如果不及时提供的,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到达原载地址自发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达,所发出到原手机短信或电邮的,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生效及其他
19.1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19.2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约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或因外部原因无法执行的,全体股东应通力配合,进行相应修订或变通,以实现条款或约定的本意。
19.3 本协议之签署,即取代各方在签署前就本协议所涉事项所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约定、协议、承诺。
19.4 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 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后,报公司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6 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亦不得被用以解释本协议。
(本页以下为签章栏,无正文)
甲方(签字按手印):
乙方(签字按手印):
丙方(签字按手印):
丁方(签字按手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接下来,我们摘录币圈的行径:
2019年9月21日,山东大学2010级结业生罗总,就友人技艺入股新公司一事,向萌叔研商初创人刘堂永西宾实行琢磨。
第一、公司登记本钱不要太大,500万的登记资本,倡导调治,当此多事之秋,能低调就不要高调。
第九、借使可能,正在公司原则商定知叙之后,再另行拟订股东契约进行简直而详确的约定。
(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办股东”或“股东”,关称“完全独创股东”或“整体股东”或“协定各方”。)
整体股东经自觉、划一和敷裕研究,就配合投资开发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公约项下项目标有合事情,依附全班人国《公法则》、《条约法》等有关公法正派,实现如下协定,以资各方恪守推行。
公司名称为 XXXXX 有限公司 ,备案资本为庶民币(币种下同):100 万元,公司的住宅、法定代外人、策划界限、筹办期限等主体根基音讯环境,以公司法规约定且经工商挂号端正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