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的清单以independent contractor垫底。
其实它在合同中最常见,而且是一类条款。
里面的小秘密在这里:
按照vicarious liability这一理论,你雇人工作,工人伤到别人或别人的花花草草,你得负责。之前说的employee或servant就属于这种情况。
与之相对就是independent contractor。咱是自由工作者,甲方有啥指示,不听不听不听。
所以,出了事,伤到别人或别人的花花草草,也得自己兜着。
你要是想hire人帮你工作,单就责任来说,你会选哪种?
当然是independent contractor了!
所以,很多合同中会有这个条款。大意是:我们是独立平等的订约方,互不负责哈。
复杂点还可以说,合同不在我们之间设立委托代理、合伙、合资等等关系,都是跟vicarious liability有关。
说白了,一免责条款。能不能免掉是另外一回事。实质重于形式不是?
翻译上由于contractor=承包商太深入人心了,一般就是“独立承包商”或其变体。
有时候还真跟这个没关系,人家就是想表达独立订约方的意思,所以看上下文也可以翻译成“独立合同当事人”(元照)。
其实,布莱克给contractor的第一个意思是:
A party to a con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