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对客体心理的认识
一,概括
客体心理和客体意识的区别:客体心理是指具有准客体性的心理或精神,客体意识指具有半客体性的思想、观念、意识等;心理或精神具有自然的属性,思想意识等具有文化的属性。
心理学的研究,主要是对人的心理活动的规律或特点进行的研究,这些规律或特点具有自然的属性,这种研究就属于主体对客体心理的认识。
而主体对客体意识的认识或把握,所针对的是具有文化属性的意识活动;主体对另一主体的把握,主体与另一主体之间有互动性,无论把握主体所利用的是具有自然属性的心理活动还是具有文化属性的意识活动。
二,对象及其性质
将动物或人的心理(包括行为),包括其在组织、群体、社会中的心理(包括行为),当作客体(即当作物质且排除了研究者自己的除了认知能力和适当的思想观念的主体因素)进行研究时,这种动物心理或人的心理(包括行为)就是客体心理。
主体对客体心理认识的对象还有外部条件。外部条件指位于对象外部与对象有客观联系的条件,如地理气候,地理环境等。
客体心理及其外部条件联系在一起的性质除自然属性外是准客体性。准客体性与物质性一样,也是人的意志不能改变的,但其规律性或确定性要弱于物质的。
三,目的及其性质
主体对客体心理认识的目的及其性质是:1,客体心理的真相、事实、(导致的)行为、原因或本质,其性质是真实性;2,客体心理的特点、性质或规律,其性质是很大程度的规律性或确定性。
真相指真实的行为、目的或原因(包括导致特点或性质的原因)。
事实指已经发生的行为或者真实的状态(当时呈现的特点或性质)。
行为是心理的外在表现,行为是由心理指导、控制或支配的,不同的心理的特点或性质会导致不同的行为,研究心理离不开研究行为。
原因指行为的原因或导致特点或性质的原因。
本质指行为或者特点、性质的原因或实在的体现。(本质分同层本质和底层本质。同层本质指在同一范畴内寻找本质,如对心理现象或行为寻找心理上的本质。恐惧或紧张是因为不熟悉或不熟练。恐惧或紧张是心理现象,不熟悉或不熟练是心理上的原因。了解了这样的本质,就知道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来克服恐惧或紧张了。底层本质是指“向下”寻找实在——实际存在的本质,或原因,如对心理现象寻找生理上的特征,对生理现象寻找理化上的实在或原因等。恐惧或紧张会同时引起生理上的变化,如血压、内分泌等的变化——这些是心理现象的生理本质。了解这些本质,就为用医学手段克服恐惧或紧张有了认知上的基础。)
真实性指确实存在的或正确性。
特点指事物与其它事物的相同或不同之处。
性质也即属性,指一个概念与其它概念的相同或不同之处。
特点用于描述事物,性质用于描述概念。
事物是现实或想象中的东西,概念是逻辑思维中的东西。
特点或性质,可分为可能性的、必然性、盖然性的。
规律或规律性指可重复出现的可能性、必然性或盖然性的特点或性质。
规律还包括规律性的现象。比如遇到危险自然就会恐惧;遇到不正常的情况需要处置,自然就会紧张——这些是规律性的心理现象。
确定性指确定的特点或性质等,指必然性或可重复出现的可能性或盖然性(包括用概率表示的)的特点或性质。
不确定性指既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的行为、特点或性质。
四,主体因素及对主体意识的要求
主体因素只应有认知能力和适当的思想观念。在主体对客体心理的认识中,如果掺杂了主体的性格、主观倾向等因素,就会严重影响认识的结果,使认识的结果失去正确性和准确性。
主体对客体心理的认识的思想观念应是讲求真相、事实的求真务实的思想或观念和讲求规律性或确定性的规特思想或观念。
对主体意识的要求:客观性。客观性就是主体因素只能有认知能力和适当的思想观念而不掺杂其它主体因素。
五,方法论
1,主体对客体心理的认识的思想或观念方式应是建立或明确求真务实的思想或观念(包括态度)和规特思想或观念。
2,规定性的概念或范畴、量度标准、区分标准等。
3,实验、考察、调查统计等实证性的方法。目前,对动物心理和部分场景下的个人心理能做到严格控制足够的外部条件,换言之,对动物心理和部分场景下的个人心理能进行实验。正是能不能做实验,才是造成是不是科学的原因。
4,提出假说或假定并进行求证的方法。
5,创新思维,即改变固有观念和思维的思维方式。但创新思维不能背离实证主义的科学精神。
1至4项是科学研究性质的方法。
六,检验或评价
1,主体:自己或第三方。第三方代表客观公正的立场。
2,对象:认识到的真相、特点、性质或规律等的正确性和准确性。评价的对象还有相关的理论、观念、说法等,方法论和主体因素。
3,方式:应当用规定性的方式和实验或者实证性的方法来检验。评价应当就对象的逻辑性、解释性、意义,和方法论是否规范、主体因素是否客观运用事实证据的理论或议论的方式。
4,寻找原因:如果检验的结果是对象有问题,就要检查实验或实证性的方法是否规范,或者就要对认识到的真相、特点、性质或规律的正确性和准确性提出疑问。如果评价的结果有问题,要就事实证据是否有证明作用,主体意识是否做到了客观性,或者也要对认识到的真相、特点、性质或规律的正确性提出疑问。
5,检验或评价的标准
应以功利性标准为标准,即以事实和数据为标准。
七,相信
1,相信的界定:在主体对客体心理的认识中,只有相信。相信是认识前对方法论、经过检验后对结论或结果的信任。
2,相信的对象:认识到的真相、特点、性质或规律或者理论或观念或说法的正确性和准确性,方法论。
3,相信的主体:认识的主体或第三方。第三方代表客观公正的立场。
4,相信的理由
我们之所以相信真相、规律等或者理论或观念或说法,首要的理由是:它们能够用实证性方法进行检验即验证,而且验证或实验应当是可重复的(即具有可重复性)。除了它们能够被验证外,其它理由如下:
A,解释性。理论或观念或说法等能够合理解释既有的事实或现象(至少是多数)。这种解释不能是牵强的,更不能是诡辩。
B,逻辑性。规律等或者以事实为依据的理论或观念或说法不能违反逻辑规则,不能有逻辑错误。这儿的逻辑指形式逻辑和数理逻辑。
5,相信的方式:在主体对客体心理的认识中,相信的方式与相信的理由、方法论是相一致的,可概括为实证主义的理性方式,即实证理性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