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对物质的认识
一,领域概括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现代医学,这些典型的自然科学就是主体对物质的认识;我们日常对物质(包括机器、设备)的认识当然也属此类。
二,目的及其性质
主体对物质的认识的目的有两方面:
1,认识物质的真相及真实性。
2,认识物质的具有规律性或确定性的规律、特点、性质等。
真相作为目的,是认识物质的本来面目是什么样的,追求的是真实性。此方面是决定认识活动水平高低的因素之一,主体对物质的认识程度,越接近物质的真相,其水平就越高。真相即事实,具有真实性的就是事实。
规律或规律性指可重复出现的必然性或可能性的特点或性质等(包括用概率表示的可重复出现的可能性),如各种定理定律,有的还有数学表达式。规律或规律性是相对于“一次性”出现的必然性或可能性而言的
规律性也属确定性。确定性指可重复出现的必然性或可能性和不一定重复出现必然性。对“一次性”出现的必然性的认识也属主体对物质的认识,如司法领域对某些物质的科学鉴定。
用概率表述的内容也属规律性。虽然它对个体是不确定的,但它对整体是确定的。这种确定性,越是在对大量个体的研究中就越能体现出来。这种确定性,或许其真相本就如此;或许我们囿于认识能力,还不能达到像必然性那样的确定程度。
三,对象及其性质
在主体对物质的认识中,认识的对象是物质和其所处的外部条件。物质和其所处的外部条件联系起来的性质是物质性。
物质的外部条件指位于物质外部与物质有客观联系的的条件,如温度、压力等。
对物质的认识,必须将其与外部条件联系起来,因为其规律性或确定性是与外部条件联系在一起的,不与外部条件联系在一起的规律性或确定性是没有意义的。
在主体对物质的认识中,物质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它们的规律性或确定性(即便是概率表示的规律性)不会因不同的认识主体而不同,也不会因认识主体改变而改变;它们有什么样的规律性或确定性就是什么样的规律性或确定性,无论认识主体是谁,无论认识主体是否认识到。这种性质就是物质性。物质性属于客体性的一种,或者说是物质的客体性。
四,主体因素和对主体意识的要求
主体对物质的认识的主体因素或主体意识只应当有认知能力和适当的思想观念,对主体意识的要求是客观性。
主体对物质的认识的主体因素或主体意识只能有认知能力和适当的思想观念,而不能有意志力、性格因素、主体条件之类,否则就不能保证对规律性或确定性或者真相的准确认识。即便有意志力,我们也是运用意志力排除情绪情感的影响而极力发挥理智的作用。
主体对物质的认识的适当思想观念是讲求真相、事实的求真务实的思想或观念和讲求规律性或确定性的规特思想或观念。
牛顿的定律,就它是事物本身的性质来说,它是规律;但就我们对它的追求和认识来说,它也是一种观念,即规特观念。
认知能力可能有、从理性的角度讲应当有的性质,也是对主体意识的要求是:客观性。
如何做到客观性:
1,避免主观臆测或臆断。
人们通常说的主观性指的是“主观臆测”的“臆测”,是没有根据、没有理由的思维或逻辑方式,或者是预期理由的思维或逻辑方式;客观就是主观的相反,就是不主观臆断,准确地说是首先不主观臆断。在主体对物质的认识中,主体应当避免主观臆断,力求客观,不能说认识对象是物质或客体这种认识就是客观的。
2,按实际来。
“客观”也即实际,客观就是切合实际,客观性也是实际体现出来的性质,这种性质就是切合实际的性质。客观性就是要求主体进行客观研究。主体对物质认识水平的高低,也取决于主体是否根据实际,实事求是就是根据实际来。
3,用方法论和检验来保证。
虽然我们在实际的认识活动中不可能完全排除意志力、性格之类,但我们可以采用诸如实验之类能保证客观性的方法,即运用适当的方法论(即实证性的方法论)来认识和检验物质或客观事实,如科学实验,司法领域的科学检验、鉴定。
五,方法论
主体对物质的认识的方法论有:
1,建立或明确求真务实的思想或观念或态度和规特思想或观念。
2,观察、实验、调查统计等。此类方法论的性质是实证性,即认识的结论因为运用了此类方法而有了实际证据支持。实验是严格控制外在条件的方法。只有严格控制物质的外在条件,才能使认识到的物质的特点、规律或性质符合规律性或确定性,才能保证主体意识达到客观性的要求。
3,规定性和技术规制性的概念或范畴、程度上和本质上的区分标准、量度标准和规定、原则、规则、制度等,其要求是要有逻辑上的合理性。此种规定性的方法可用于实证性的方法。比如气象学中对风力等级的规定,地震等级的规定,如无线电波段的划分,如温度的规定,如动物学上对哺乳动物的定义。
其中,成系统的规定、原则、规则或制度称为技术规制,如“国际单位制”。
规定性方法论的目的是使认识的结论达到明确、准确甚至精确的程度。
这儿的“技术”是细节意义和确定性意义上的。
4,提出假说或假定求证的方式。
认识事物,当用概括或归纳的思维方式得不出新的真相、规律性或确定性时,当在旧的真相、规律性或确定性前提下推演不出新的、有意义的真相、规律性或确定性时,就需要提出假说或假定的真相、规律性或确定性,然后用实证性的方法论来验证。
5,创新思维。即改变思维习惯的方式,即改变固有观念或思维的方法。但主体对物质的认识,改变观念不能跳出规特观念的范畴,改变思维不能跳出逻辑思维和实证思维的范畴。
第1、3、4、5项也应是为实证性方法服务的,或者是由实证性方法提供支撑。因此,主体对物质的认识的方法论最基础和最核心的为实证性方法论。
六,检验或评价
1,检验或评价的主体:可以是认识者自己,也可以是第三方。第三方代表客观公正的立场。
2,检验或评价的对象:是真相及真实性、规律性或确定性,是道理、定理或定律,是具有确定性的特点或性质等,或者是关于对物质认识的理论、观念、说法、思想、原则等,包括概念或范畴。但概念或范畴,一般只能评价不能检验。
评价的对象还有主体因素、方法论。
3,方式
检验的方式即方法论中实证性方法与规定性的方式。必须用实证性的方法进行验证即检验后才能使人相信。换言之,检验是拿事实或实践或实验来回答问题。这样的事实或实践或实验,无论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是当今的还是历史上既往的,其发生效力的条件不能改变。
评价是靠议论的方式或理论来回答问题,是对对象的逻辑性、解释性、意义,和方法论是否规范、主体因素是否客观进行评论。
4,寻找原因
如果检验的结果是不正确或不相符,就要从检验的方法论是否规范、主体意识是否做到客观、检验的具体对象是否正确,这三方面寻找原因。
七,相信
1,相信的界定:在主体对物质的认识中,只有相信。相信是认识前对方法论、经过检验后对结论或结果的信任。
2,相信的对象:真相及真实性,规律性或确定性的特点、性质,或者理论或观念或说法等,方法论。
3,相信的主体:认识的主体或第三方。第三方代表客观公正的立场。
4,相信的理由
我们之所以相信主体对物质的认识中的真相及真实性、规律或确定性或者理论或观念或说法等,首要的理由是:它们能够用实证性方法进行检验即验证,而且验证或实验应当是可重复的(即具有可重复性)。除了它们能够被验证外,其它理由如下:
A,解释性。理论或观念或说法等能够合理解释既有的事实或现象(至少是多数)。这种解释不能是牵强的,更不能是诡辩。如“进化论”对物种起源和发展的解释,如惯性定律能解释某些物理现象。
B,逻辑性。规律或确定性或者以事实为依据的理论或观念或说法等不能违反逻辑规则,不能有逻辑错误。这儿的逻辑指形式逻辑和数理逻辑。
5,相信的方式:在主体对物质的认识中,相信的方式可概括为实证主义的理性方式,即实证理性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