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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错觉,可以作为佐证:颜色作为感觉是一种逻辑之后的东西,奠基于逻辑。就像明暗 大小的对比,颜色也是这样一种东西。对于火感觉到红,这感觉本身就已经是逻辑体系之下的产物。先于关系的感觉质本身就是一个设想,它可能并不成立。
意识解释指出的意识前(可以物理描述的神经现象)和意识后的经验(回忆 反思的产物,经验)之间的意识不可描述。问题是意识为什么需要描述?
经验可以描述,但是经验也是一种意识。经验的可描述在于其归于客观。一个苹果是红的。这是我的经验。它对另一个人而言,自己去看,也还是红的。就是说,这个句子的真值条件是客观的。第三人称可以基于自身的亲知给出这个句子意谓真。
但是感觉,它是主观表象。它并没有这种第三人称视角。
认知中的感觉,它用作客观的东西的认知的表征。
跳开一下。通过笛卡尔的我思,指出意识的存在,无论意识的内容为何。这里的意识的内容,指的是认知的感觉。不然,怀疑本身就已经又是一种内容的东西了。
而怀疑作为内容,恰恰突出了怀疑的存在:给出自身内容的存在,或这内容恰恰仅仅用于突出我思的存在。这也指出我思作为现象的作为结果的东西的存在,而非一个总是保证这个结果的原因的东西的存在。那样的话,带来的就不只是这个结果的东西,而是会带来更多的东西。这就是超出前提的东西了,是不合法的。就像推理里,不可以从苏格拉底时哲学家推论任何人都是哲学家。
指出意识的存在和多重草稿并不冲突。它未必就要带出小人的存在。我们能够观察到,可思的,是意识现象,也可以讨论意识的存在。它作为某个东西的结果。至于这个东西是笛卡尔的小人,还是多重草稿模型,还是意识和物理的同一,在没有得到论证之前,它们都还只是作为一种对于其原因的设想或假说。
回到意识前 意识 和意识后的划分。后者经验,是作为一种意识的结果的东西对人给出来。而其原因,一个过程的东西,怎么考虑?
首先,这个问题有意义么?否定回答的一个联系是考虑语言的本质主义的问题。在认知里,意识总是作为联系客观现象的认知而存在而言的东西。如果离开认知的客观性,我仅仅谈论自身的感觉,它有什么意义?
在实践里,意识具有主观性。但是,它要在世界中做出来,始终还是需要奠基于现象的认知来达成和现象的交互。它在苏格拉底的向下的路而言,还是具有客观性的要求。
因此,意识总是用于客观经验的把捉。它就难以脱离经验的客观性的表征所带来的对于自身用法的规范。意识和这种用法相互处于一种逻辑配置的联系之中。就此而言,脱离这种用法考虑意识本身的本质就是没有意义的。
意识本身是不可经验的。处于意识之中时,并不考虑意识自身。就像孩子喜怒哀乐有其天真的一面,它笑的时候并不考虑这笑会带来什么,而是作为喜乐的结果就这样笑了。这时,笑不是语言。并不在表达什么告诉人什么。而实践在于开始一个东西。语言作为实践就总是带有意义的表达为目的。
意识就认知而言,它根本就不能脱离嵌入认知这种用法被考虑。譬如在颜色的错觉里,谈论局部的颜色感是没有意义的。那样谈论的是一种如同语词和意谓之间固有的联系,谈论一种物理的东西和感觉之间的固有联系。可是,我们考虑颜色时,总是在一种结果的经验上考虑它。这样,单独考虑意识的感受质就失去意义。类比康德从经验分析知性。还可以说人总是这样判断的。但是关于感受质,根本没法就其内容做出谈论。我们仅仅只能就逻辑而言肯定其存在,它作为一个原因的东西。意识的存在而非意识的内容,在笛卡尔的我思那里,突出的也就是这一点。我,则还是没有必要被谈论的东西。
感觉质,对于意识的经验而言,也是这么一种无需谈论的东西。它脱离了认知活动。它的内容并没有勾连到认知活动中来,但是它的存在是被勾连到认识活动中来的,是逻辑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联系感觉的内容仅仅在一个主体的认知活动之内有效。比较感觉的内容和不可谈论的意识本身。感觉的内容是私有的。意识的内容却是不可谈论的。其不可谈论基于其逻辑位置的设定:作为语法句子。
意识的存在是一个逻辑上存在的东西。类比康德那里对于物自体的存在的指出,作为逻辑上的一环。对于人,只需要考虑意识的经验,作为其结果的东西就够了。
对于意识的描述的需要,产生于从意识前到意识后之间的断裂的衔接的努力。知识不喜欢断裂,而诉求一种联系、勾连中的给出过程的统一。
总是基于结果上被给出来的东西,来考虑其原因的东西。这里,作为现象对人给出来的就是意识前后意识后。并且肯定两者之间存在联系。意识的解释处理的就是这种联系的内容的探究,是什么样的联系。
但是,这个联系的考察,需要意识的内容的指出么?
这是对于康德的主观表象构成客观经验的进一步的考虑。主观表象指意识的经验,譬如感觉红。这里考虑的是某个红的东西比如火,或某个波长的光,它造成的神经刺激,所造成的意识a。a处于神经刺激和感觉红之间。这里设想神经刺激和a之间是一种固有联系。那么,这里要考虑的是a和感觉红之间的联系。这里就有一种用法的存在了。单独考虑a的内容,对于揭示经验(感觉红)并不触及本质原因
那原因在它的用法那里。类比本质在语法中道出自身。
我思突出的不是我的存在而是意识的存在。意识是一种活动,而非某个作为行动者的主体的存在。意识是一种结果上现象的东西。这里的意识指的是人可以回忆的察觉的东西而言,可经验的东西。
在这里联系语境原则。讨论的起点,认识的起点,是某种现象的或可思的东西。它作为结果,考虑其原因的东西。而考虑的方法是立足于给出来的东西做分析。就逻辑而言,考虑的总是某种分析的结果,分析命题。
在意识的考虑里,怎么做分析?
事实就是指出意识前 和意识后的划分。它们之间是断裂的,就内容而言。它们是逻辑上根本不同的东西。同时,我们也可以说,它们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先于这种联系的内容,就这么断言。然后,就是意识的引入,它作为承担两者之间的断裂的东西,但是其内在逻辑还是处于无知之中,一个黑匣子里的东西。(苏格拉底关于正义的讨论也是这样展开的。基于它自身好和结果好的区分,并且在一种总是同时好,因而就是一种两者之间建立联系的意义上,在自身好作为结果好的原因的意义上,来定义一种行为的正义的外在标准。这里的外在是在正义的定义,如何才能做到正义的方法的给出之先,指出正义基于另一个概念的规范,基于善。在作为善的向下的一个台阶的东西的意义上,谈论能承担这个台阶的功能的东西把它称为正义的。而正义就其内容上的定义,则是给出这个台阶的方法。善在实践领域,在践行中具有向下的路的要求,要把自身做出来。正义本体上后于正义的,实践上只要满足它,就总是能够产生出善的东西来。或者说认识论上正义的定义,如此这般就总是能够保证产生出正义的东西来。或者说,具有正义的定义或正义这个理念的知识,使人有可能总是践行正义,它就总是善的。因此,这里类比造物主的全知。全知总是善的。因此,对于造物主而言,善是不言自明的。对于有限的人,类似的是基于善的理念的把握,落实到正义的理念上,践行它,就可以只要考虑作为其方法的正义,而不需要总是考虑善,就能达成总是善的结果。在这里,人和造物主可以类比。区别是,有限的人从正义的定义或理念,向下到某个事情的正义里,总还是需要经验的参与的判断。不能说一个人具有正义的理念,它就总是行事正义。后者总还是需要额外的经验的东西的判断的参与。人可能犯错。好心未必办好事。正义就此而言类比康德的知性概念,还不能做先验的断言。这里不说先验的运用。是因为正义确实是一种先验运用,只是它还是为经验留下了空位。先验的断言是对于先验运用的结果做先天判断,这是逾越了。经验总是可能出错。反过来,在认知里,我们一般说直观的经验总是真的。康德的先验运用的反对,是知性上升到理性的情况的反对。这就差不多就是苏格拉底的善或正义的情况。
对于意识的考察,首先要提出对其内容或内在逻辑的考察的必要性,指出这个考察的需要的存在。
意识具有两个方面的东西可以设想。一方面是和意识前的东西的联系如何发生。典型的就是感受质的考虑。怎么从一个可以物理描述的刺激到一个感觉。另一个是从感受出发,其诸多之间的统一。
多重草稿模型针对的是后者。
意识问题分为感觉的产生,多的给出,和多的统一如何发生两个环节。
丹尼尔在这两个方面都没有给出满意的回答。
前者没谈。后者没说到要害上
对于意识,可以这样说。基于意识诸多作为给出来的前提,多重草稿模型始终基于一个先天条件:对于多总是诉求一种统一。这个统一诉求,就是意识的存在的先天的内容。它不包含任何经验。可以把它看作意识的存在的定义,一个先天的动因。这个动因,这统一的诉求并非多重草稿突出的东西,但却是多重草稿的前提。
因此,要紧的问题就是,主体为什么有统一的诉求?这个问题还可以问下去么?或者说,它已经是一种逻辑起点的东西了,没法给出回答了。
2
人的意识活动,是一个事实。它建立在物质的基础上,但是是不是仅仅以物质为基础,这还是未知的。意识现象或意识经验,是因果决定的物理现象的结果,还是另有某种物理的东西的用法(譬如灵魂)的衔接的产物?
3
关于指出一个东西的存在的价值。
存在一个x,无论x是什么,x-5=7是真的。这个句子意谓真可以基于现象或语境给出来。
基于指出x的存在,可以进一步考察x的意谓,或内容。指出一个东西的存在并非仅仅突出其存在,而且对于指出它的内容有价值。当然,还需要配合关于x的一个事实或命题的指出。
意识的存在和意识的内容之间,也可以作出这种考察。譬如,在意识和反思的回忆的经验之间,可以说存在意识x,无论它是什么,它作为材料在某种用法里产生出来某个经验。
但是,突出意识的不可思议,任何意识的内容都是单反思或回忆的产物。这是指出意识和经验之间在逻辑上根本不同。但是另一方面,也可以基于多和一的关系,在质料和形式之间作为相对的形式概念而非实在的概念来作出理解。质料多自身作为一它又是实体。它又有自身的形式和质料。意识和经验之间也可以在多和一的关系,在质料多自身又是实体,和它作为质料参与其中的形式和实体的一之间的关系来考虑。这里,意识就是多自身作为实体的经验,它作为相对于多之为一的实体的经验的那个意识的东西。我们在认知屋子时,看到门槛而看不到条石。这里的不可思议,不在于不能回到意识,而是经验作为那个意识的统一的产物。具有又一种形式性的赋予。
4
事实最重要的是什么?
Base: 真。
5
一个命题,基于真值条件的指出,它总是意谓真。
经验命题可真可假。基于经验的指出。但是经验在句子的涵义之外。
分析命题不同。它基于句子的分析,作为分析的产物而总是为真。它不需要句子之外的东西。它就是作为我们使用语言中的逻辑的东西的指出,而在总是如此这般使用语言的我们而言,它总是事实。逻辑并没有指出任何经验。
人是动物。或有生的必有一死。
语法分析。
前者是概念分析而非经验判断(特别是后一个句子容易误会为经验判断)。后者是语言的使用中普遍逻辑的突出。
回到开头,一个东西它总是真的。这里有必然。必然的东西总是存在规律或法则或逻辑。自然现象中突出规律。人类的语言中突出逻辑。形式逻辑。命题基于真值条件总是为真。这个恒真命题可以作为任何真命题的分析的产物。而它指出来的就是命题为真需要论证,真需要落实到有效的论证上。论点需要与论证的逻辑和论据相勾连统一。
造物主的一种解释,是它总是一。总是在统一的一中想和做。
而它何以总是能一?不同于人和自然的关系,人是对于既已给出的东西的认知,其思想总是受到既已给出的事实的规范。真的要求包含了经验对于思想的规范。这是认知的情况。但是造物主的本质是无中生有地创造。有限的人也有创造。区别是人的创造总是直接间接奠基于被给予的对我给出来的东西上。创造只是在被给予的需要认知的材料的如何使用的一种用法或基于其上的形式的创造。而造物主却直接造物。对于造物主,没有任何单纯的材料。单纯的材料指的是其自身绝对不再可分的东西。造物主在多和一的关系之中,不但创造事物,并且创造构成事物的物质。从实体到其质料自身又作为实体具有自身的形式,这个层层往下的物质的奠基一次性得被创造出来,对于人这件事情是不可思议的。这件事情恰恰需要全知。全知由此作为造物主的一个定义。
大自然作为现象世界,是一切自然法则的结果。对于大自然的造就,抽掉任何一个自然法则,那么眼前的这个大自然就不是它了,它会坍塌。类比科学家在实验时漏掉任何条件的考虑,都会使一个实验做不出设想的结论。
对造物主而言,物质世界作为后于其知识(全知)的产物。造物主对于大自然的全知就是一个分析命题。
从世界的存在,可以分析地断言一套自然法则的存在。这断言先于我对于自然法则的内容的认识。
哪里有恒真命题,那里就或者有自然法则的在场,造成经验的规律性,或者有思维规律的存在,突出人总是按某些思维规律或逻辑思想。它突出的时思维的形式而非经验内容。
或者说,恒真命题谈论的总是并非经验,而是某种作为分析命题的逻辑本身。
或者说,恒真命题是这样一种情况,其中总是存在某个名称,它可以置换成一个表示普遍性的a。或者说,这名称意谓的对象再这个恒真命题里可以被搁置,置于它的位置上的可以是任何对象。无论a是什么,a恒=a。
这个置换何以合法?
对于一个亲知的红苹果,说它是红的。这总是真的。这里的恒真在于红苹果基于亲知给出来了。因此,说一个红苹果是红的,这只是一个分析命题。这个分析命题为真的根据,考虑的则是概念分析本身了。或者说考虑分析命题何以为真,这里突出的是逻辑,而非经验。
表示普遍性的“a”,它在命题里处于这样一种情况。它作为一个推理的整体的几个命题之中,意谓相等。仅仅基于这点就足以保证一个推理为真。这样的推理就是恒真命题。只有分析命题或表示普遍性的名称“a”参与其中的句子,a可以是任何东西,才能保证句子是恒真的。这样,恒真命题中的名称的意谓就还没有作为命题意谓真的根据被勾到这个恒真命题中来。因此,名称的意谓对于句子为真没有任何贡献,并不作为真值条件的东西。它唯一需要的是整体的不同句子中同一个符号意谓同一个对象,无论它意谓什么。
这也可以看作经验命题和逻辑上的形式作为分析命题之间的关系。罗素的语词表达式中把代词a看作关于任意东西的谈论,把分析句子和经验命题揭示出一种类和处于其下的项的关系。
或者说,当我断言柏拉图是柏拉图时,“柏拉图”的意谓并不作为这个命题为真的条件被考虑到。我完全可以就任何东西直接断言a是a,a可以是任何东西,这个句子总是真的。
就是说,恒真命题的真值条件根本不是句子中的特定对象,而是基于命题的形式就可以断言其总是为真了。当然,当这个表示普遍性的名称替换为某个专名时,句子也总是真的。
6
音乐可以看似很慢,但是考虑到日常的快,它们之间逻辑层次上的区分,就能看出这慢比日常的快更快。音乐可以和哲学的反思一样,可以是对于用而不知的逻辑前提的盘旋揣摩。它在理解和领会一种逻辑的东西。逻辑只有首先在分析里领会,才谈得上一种逻辑的合理性的审视。才谈得上逻辑的有所推进的可能。它触及的是逻辑本身。而逻辑是日常作为逻辑的运用的结果的原因,它的认知和变化,会根本上触动日常。而日常的东西,再快,就其逻辑而言,是运用的产物,而从不去触及去逻辑的运动本身。就逻辑作为日常的本体而言,它不是慢,而是没有运动和变化。它是围绕轴心的旋转,相比之下,音乐和哲学的反思可以是这轴心的东西的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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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需求的考察,不是哲学的对象,而是心理学的知识。但是,人的需求模型的揭示,是富于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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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和经验,后者可以看作某种回忆中唤起的意识。但是回忆,历史,从来不只是某种客观的东西,它们更是基于某种当下所考虑的东西而被唤起,带入一个统一之中来。它们只是一些材料多,某些多作为整体的构成部分被唤起取决于当下的那个意识的一。
如果离开这种逻辑联系分开来考虑意识和意识后的经验,就会使它们之间陷入某种具有逻辑的东西割裂其逻辑之后难以统一。
在亚里士多德的质料多和实体的一之间,质料不分有形式的思想,是基于概念的划分或逻辑的划分的带来的,它是一个语法句子。意识的不可意识,也是这样的逻辑划分带来的,也是一个语法句子,而非经验命题。
质料可以自身又作为实体,具有形式的思想。只是这形式和前面的形式是两个不同的形式。条石用作门槛:条石和屋子是两个不同的实体。
9
把握时长的实验
关于时间,更多的不是一种客观的物理刻度的时间,而是一种内感官的,基于思维的逻辑而做出的统一。这个实验强调前者,大概是要突出一种意识置于物理时间的刻度中考虑的意识的反应速度。类比身体的反应速度。这里是一种下意识的看似没有有意识的参与的东西。不假思索的东西。一种康德的感性直观所产生出来的作为知性处理的材料的感觉表象的给出。
但是这些意识,总已经处于一个在先确定下来的概念空间之中了。或者说,语言的了。
它可以是先于语言的么?作为意向性,先于语言的感觉,似乎成立。而概念化已经是对于意识的再审视了。但是这样的话,突出的是一个事实上的先后,还是仅仅突出一种概念上或逻辑上的先后?上次一个老师指出父子关系,概念上是同时的,相互依托的,而就这个人和那个人而言,时间上是有先后的。先存在父亲这个名称所指的那个人,然后才是它儿子这个指称词组所指出的这个人的存在。
指出某个东西存在,和指出一个思想的真有着同类的用处。它们可以作为基于给出的东西做出的断言,但是这断言的是这个东西所参与的事实,而这个事实中含有还未知的某个东西x。它可以是某个对象x,也可以是某个概念或关系或逻辑的x,x作为函项。这样,就可以基于一个事实,来分析名称x的意谓。或者做出某种可能性的分析,这个分析出来的东西可以在进一步的现象的发生中收到有限的验证。后者就是科学的情况。
存在和真的联系:某个事态的存在,就是一个命题的真。
而笛卡尔的我思中,思的存在是一个分析的事实,它总是真的。
实验2里 延续实验1最后追问真
意识本身基于概念的分析就还不包括识别,因此问它们的真,是没有意义的。就像问康德某个经验肯定是真的么?经验基于逻辑为真。罗素把亲知看作经验命题的真值条件。但是亲知作为落到实处的环节,其可靠性,没法再问了。魔术会欺骗人,但是不能因此说亲知不能作为经验为真的条件。拆穿魔术,把欺骗的过程揭示出来,让人看到其手法过程。但是如果对于经验不基于某种根据就无条件怀疑,那么这里就还是可以接着怀疑这个对于欺骗手法的展示本身的真实性。这就落到笛卡尔的和上帝一样无所不能的魔鬼的担心,成为彻底的怀疑论者。或者休谟对于因果的截断的怀疑论。
这不是人类日常的有效的行动中所蕴含的逻辑。
实验3 圆盘圆环的视觉实验
对于掩蔽,欺骗。可以考虑一种拉大时间尺度来看一种统一的东西。这个整体的统一是不可欺骗的。一个人可以假装一次某个东西,但是不能一辈子一直假装。假装总会有某些要害的场合不再假装。不然这假装就没有意义了。譬如为了骗取信任而认真做事情,骗取信任而不是真的可信任,总是为了在某些重大的事情上不值得信任,食言而肥。不然假装就不再是假装了。这是个语法句子。
因此,现象的遮蔽如果基于某种概念的认知,会对于某些重要的时刻保持敏感,愿意在这样的场合不惜先是望远镜,然后是放大镜甚至显微镜,来反复盘恒上下审视。这里,遮蔽是困难的。就像对于一个事实的设问撒谎,总是经不住有心人对于细节的追问。撒谎得以成功基于听的人无心或不在意和不追究。
关于意识的经验,总是基于某个关心的当下的题目来做出对于意识作为经验的材料的统一。这个统一的轴心是不可欺骗的。这里有一先于多的方面的突出。人总是看见某个先入为主的逻辑中产生出来的统一的经验。扩大来说,总是基于概念空间做出认知。
而这个概念空间的由来,就是经验的整体的统一的产物。联系苏格拉底的理念。它开始是作为假设的东西。就是说,可以是假的。但是它总还是可以基于真的诉求而基于辩证法做出自身作为真理和知识的重塑。
丹尼尔对于多种草稿的设想中区分斯大林式理论和奥威尔式理论,正好是一种社会现象中社会决定社会认知和个体之内的意识现象的类比。
斯大林式修改是论据造假。奥威尔式修改记忆。
丹尼尔指出,在意识里,客观事实和主观思想之间是模糊的。真假在这里缺乏判断的标准。因为这里撇开了和世界的交互,不再有外部标准。难以重认。
他要谈论的是意识本身的情况:不可确认,缺乏客观的标准。而意识作为认知作为回忆和有意识的内容的材料,在这里出错,后面的东西无从纠正。
这里的问题是,意识是自身作为脱离世界而存在的东西么,独立作为对象?还是它总是处于和世界的某种相映的联系之中被产生主来的东西,作为逻辑上的一环的东西。类比语言的本质主义,是谬误的根源。
意识或表征对经验负责而经验对认知的客观性负责,而非对刺激源的东西负责的设想。那么经验如何能够对认知的客观性负责?经验是一个在想和做中递进的对于下一步敞开的东西。因此,经验能够对于认知的客观性负责。我可以在一时判断出错,但是总是存在随后的某个点上表现出这个判断的错误。这点在苏格拉底的结果好那里,在好上有着一样的情况。
我们谈论输入和输出。输入和输出之间,或者输入的来源和输出的去处,还是同一个外部世界的东西。这样,基于输入输出之间断裂的考虑而指出的意识,它就在这外部的勾连中,被带到了一个统一里。而意识作为受这个统一所规范的x。
单单在输入输出之间考虑意识,是处于一个缺乏统一的整体之中考察其中未知的东西。我们可以基于一个句子意谓真来反过来考虑其中某个未知的环节的东西。比如基于无论x是什么,x-5=7意谓真,进而推出x意谓5+7. 但是在输入输出之间还是一种未知联系中开始时,能够给出的是f(世界)产生意识,g(意识)产生经验。
如果联系到输入输出之间另外从语境中给出来的联系,那么,这里就可以进一步给出经验和世界之间的联系。这个联系是说的清楚的,看作确定的,已经给出来的东西。那么,意识在此就成为一个代词,唯一的约束是在 f(世界)产生意识,g(意识)产生经验 里,两个地方出现的是同一个意识,而无论它的内容是什么。
这样的话,并没有触及意识的内容。但是,这已经保证了经验的客观性,保证了经验的内容的给出。
我们还需要考虑意识的内容么?需要考虑世界和意识的勾连如何发生么?
考虑它可以带来什么?
它可能被揭示么?类比语言的本质主义的考察由于错失要害,而注定不能抓住语言和其有效使用中的意义之间的勾连。物理和意识之间的这种本质联系的考察,也有可能是注定落空的。
意识的存在,并不保证物理和意识之间的一一相应。那么意识的本质在哪里?它和物理之间的联系是什么?
从外部刺激到意识的因果联系也许是倒了。也许可以从另一个方向来考虑意识问题。就是从输入和输出之间的始终是同一种东西,并且它们之间总是关于同一个东西而言的,那么,意识可以是对向后的经验负责的东西。是经验规范着意识的如何处理或用法,而非意识决定着随后的经验的内容。
在市场经济里,类似地有一种成本控制或产生机制的情况:不是成本决定了价格,而是反过来价格决定了成本。这里,成本是一个变量,价格作为市场上公开的公共的东西,它决定着成本的控制。这里并不是说成本对于价格没有影响,而是说在既有价格下,它会对于成本控制产生规范作用。利润高,就愿意提高些成本,比如给工人较高的待遇。也愿意为了保证产品的品质上多化点投入。
就是说,意识不是对作为原因的物理现象的刺激负责。类比语法不对实在负责。这是把物理类比为语言。可是考虑我谈论世界的时候,总是对于我而言的世界,它是置于人的概念空间或逻辑空间之中的东西。在社会现象里,这点比较自然。在关于非生命现象的认知里,要处理更多的东西。需要把物理世界作为人的感性知性所构成的经验的逻辑空间之下来考虑它们。我们总是在这个意义上谈论物理现象,而并不谈论物自体。按康德,物自体也是不可知而不可谈论的。我们仅仅能基于逻辑指出其存在,作为逻辑中的一环的东西存在,而不再对于其内容有任何知识。
意识,似乎也是这样的东西。
笛卡尔的小人,突出的不是物理到意识的产生的环节,而是对于被给予出来的作为材料的意识多,怎么处理的环节。总是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诉求的存在,造成这种统一的践行。小人的工作就是承担这个统一的活动。但是这里其实只需要现象上行动上这种统一的行动而并不需要某个主体的存在的指出。主体存在与否无关紧要,无论存在与否,只要存在这样一种统一的诉求和活动,就够了。主体的存在是总是要求行动建立在行动者的逻辑预设之下的推论。在意识的考察里,这个预设是多余的,可以不做预设。
多重草稿,还是一种本质主义。是物理为原因决定性地产生出作为结果的意识,以及意识如何被处理为经验产生出经验来中,意识对于经验的决定。但是为什么这里不是语言和意义之间那种语言仅仅承担某种最少信息的东西,其语法则取决于逻辑的情况。而逻辑则是一种长期交汇的结果的东西,文化的东西。
10
这里有我的误解。丹尼尔并没有在客观时间中的经验总是作为基于内感官时间建构的产物这点上犯浑。是我自己理解不到位误会丹尼尔
:
意识作为不可经验的东西,非经验的东西,把它看作物理刺激的结果的东西。在这里,意识仅仅作为其存在而其内容不可谈论的东西。意识的内容,在这里类比语言的本质主义的本质,它可能本身就是成问题的东西。人只能认知经验却不能深入意识认知它。或者说,意识和经验在逻辑上是根本不同的东西,虽然它们在物理和意识的划分力都属于意识的东西。
意识的内容,大体上就是感受质。但是说对于某个频谱的光说感觉红时,感觉红其实已经时经验的东西而非单纯的意识了。经验总是以意识为材料的进一步处理的结果。但是,这里的处理还是未知的。虽然过程未知,还是可以就结果的东西而言,它的处理是一种处于经验作为客观的,和物理世界的呼应之中,而在作为认知而言,受到一套概念空间(类比语法规则和生活形式的领会)的规范。
颜色错觉的例子说明,经验会出错。以及,感受质不是经验:如果把感受质看作物理对象作为原因总是导致如此这般的结果,在这个颜色错觉的情况力就可以发现不是这样的。一个东西的颜色不但受到它的物理的频谱的影响,还受到周边色彩配置的对比的影响。
这里,经验在某种意义上不会错,就一种主观感受的固然而言。它是一种规律性的结果。但是,就认知而言,这里确实有错。感觉和认知并不总是并行。
那么,除了在不可谈论的意识而言,感受质如果看作可以回忆和经验的东西,就是不恰当的。譬如感觉红。感觉红已经是经验了,是意识的某种处理的结果,而非最初的意识。并且这样也错过了对于意识的处理环接作为一个逻辑函项的考虑。类比w的语法考察的错过。
丹尼尔的意识,作为和意识前的物理描述的东西和意识后的经验的比较中划分出来的东西。但是这里的例子,意识和经验之间不是某种并非语言之于意义的关系,而仅仅是可察觉和不可察觉,由于来不及反思而指出的本质上还是经验的东西。圆盘和圆环的交错出现,关于它们的意识在这例子力指出来的就是某种来不及处理的经验。可以把经验看成某种进一步处理的统一的东西,但是它自身已经是某种结果的东西了。这是不同经验之间的区别,而非意识在逻辑上作为不可认知的东西的区别。时间,在这里突出的是某种反思所需要的客观时间的条件,而非突出康德的知性的那种内感官时间,后者突出的是思维中的逻辑,其中的先后关系。
和第6章开头引用康德的时间序列,内感官形式的符合联系。这里是两种不同的时间。怎么解释?
用康德的内感官时间来谈,它突出的是逻辑中的先后。那么意识就要看作一个逻辑上不可认知的东西,而非由于客观时间的短暂而来不及认知的东西。
11
幻灯片的例子,突出了意识和经验的区别。意识是那些看到过但是未加注意的东西。它们还未经处理。而经验则是那些经受了处理的统一的结果的东西。
从这个例子看,意识突出的是一些未经处理的感觉。经验则是经过处理的统一的东西。
丹尼尔突出了被表征的东西的时间顺序,和表征本身的时间顺序的区分。这点也是和康德一致的。康德的内感官突出任何客观经验或被表征的东西的内容——其时间,都是有赖于内感官形式所产生出来的结果的东西。康德并不否认被表征的东西的时间,而是在认识论里突出表征本身的内感官时间。内感官时间作为一切被表征的客观的东西的时间被认知中的条件。这里考虑的不是客观时间本身,而是客观时间作为内容受到认知。康德的因果范畴就包括了客观时间的一种统一。客观时间可以并非因果相继。比如电视画面的前一帧和后一帧之间可以在内容上无关,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它们之间具有客观时间上的先后。
他考虑的是客观时间,和意识作为其表征具有自身的时间,两个时间之间具有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后者如何还能表征前者。
康德的认识论是先验的形而上学。但是丹尼尔要讨论的是经验之中的逻辑。表征如何表征被表征之物?这超出康德的先验分析,是进一步的关于怎么做的考察。康德考虑的则是无论怎么做,其结果的东西之中先验逻辑的分析。这里则是对于过程的进一步的怎么做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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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考虑正义和规则的恶果就是人在这样一个社会主要的精力都耗费于人际关系的处理上了。并且这不是审美的自由意义上的人际关系,而是迫于生存不得不迁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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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伦理命题不可言说。
柏拉图的public,是伦理学著作。其伦理命题突出的是伦理学的逻辑,而非某个具体的伦理命题,不是突出某个实在的真理。public突出的是作为方法论的非实在的,先于实在的伦理学的逻辑。而w谈到的伦理命题相应于实在的理念,线喻四分之内的东西。
一旦考虑真,就已经把具体的东西包括进来了。而形而上学作为某种范畴的分析,恰恰是把具体的东西,现实世界,经验世界的经验内容给搁置掉之后余下的东西。
真提出一种对于具体的东西的谈论方式。基于真来考虑具体的。在这里,真是基于语境整体式地先于具体的东西的内容而被给出来的。
苏格拉底指出的是伦理命题的逻辑的东西,方法论,而非伦理命题或实在的理念的内容的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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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需要心境,需要自身的问题意识到了那里,到了作者开始讨论的那个起点,在世间万象里关注着这一个了,然后才能开始读进去。哲学的逻辑不是对于经验的东西的考虑,而是对于逻辑的考虑。经验不是以其经验内容,而是或者作为形而上学的分析,或者逻辑的分析,就其困惑和问题意识作为肈端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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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关于善的讨论,和a-5=7基于经验指出为真,进而推论a意谓12类比,后者有待考虑的是具体对象,前者有待考虑的则是某种绝对原理的原因,某种二阶概念的原因,而非实在的对象。
智慧是逻辑的产物,它规范想和做,则是理性。理性统辖欲望和荣誉的激情,称为正义或正当。
逻辑是这一切的开端。它又分为自身作为结果的逻辑,和产生出它来的原因的方法论,落到辩证法上,落到有根据地想和做上。而规范辩证法或有根据地想和做的东西,则是一种实践中无论想和做什么,都要求想的东西和做出来的东西之间作为原因的东西和结果的东西之间的统一。这里突出来的是人的自身意识的统一作为实践领域整体上最初的设定
逻辑是事实抽掉内容后余下的形式。审查逻辑总是使人搁置事实的内容,具有一种对于事实的内容而言客观的立场。
对结果负责催生原因的探索。原因又从充分条件进到必要条件的分析。
原因又区分为现象之间作为不同的东西之间的一个产生出另一个,和实践领域有意识的表征行为里,被表征的东西和表征本身之间的关系。这里突出的是后者。
原因的东西,它能够产生结果的东西,这里的因果联系是一种可预期的,或者说具有必然性。并且,这里是深入原因和结果的内容的考察指出它们之间的联系。这里的原因,就是一种知识。
放在对于人而非自然现象作为对象,这原因就是关于人的知识。这里,就蕴含伦理命题。真理和知识是善的。这是一个关于伦理命题的逻辑的分析命题。
在这里,偶然的好如果不能给出其为好的原因,那么,它只能作为结果上的好,却不能进到原因的谈论。但是人的有意识的实践,总是基于原因的东西的认知而把结果的东西可预期地做出来。离开这个可预期,确定性,就谈不上有意识的实践。
真理和知识在实践领域,因此总是突出好的结果的原因。并且,这原因作为结果为好的本质的东西的突出。因此,原因的东西是自身为好的。
善或好,和真理和知识之间的联系,是伦理学的逻辑。而伦理命题,是苏格拉底线喻的四分中最上面那个实在的理念。它是富于逻辑而具有实在内容的理念。而善这个理念,不是实在,而先于实在。
苏格拉底在public里突出的是一种形而上学的伦理学的逻辑。对比之下,w考虑的则是实在的伦理命题。近代哲学注重真,真作为语境把实在的东西纳入一个整体之中受到考察。伦理学的逻辑和伦理命题之间,前者可以看作后者在实践上的绝对原理的指出,这构成后者作为满足的东西而言部分的东西的揭示。因此,前者并非没有意义的。当然它是废话,对于认知到它的人而言。但是对于没有关于伦理学的逻辑的知识的人而言,它不是废话,反而是实践领域最初的最基本的知识。它是真理,并非没有意义。
w伦理命题不可说,类似于弗雷格说真不在语音系列之内。区别是,后者基于真值条件的给出,每个人可以自行断言其真值,前者,一个伦理命题的逻辑配置是在实践中践行,而非说。任何说都是空转的没有咬合齿轮的手柄。
而语言在于说,在于它是社会协作所赖的纽带。它是社会协作得以运转的不可或缺的一环,咬合中的一个齿轮,并非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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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时间和表征活动本身的时间虽然区分,但是事实上,很难区分。因此,客观时间的判断总是基于表征活动的时间(客观的)直接给出。而内感官时间则是人对于表征的综合的逻辑。
把客观时间中两个具有先后的现象,基于某种原因把它们看作因果相继的统一。后者的因果统一是对于前者的多的进一步判断。后者蕴含前者。
表征活动本身,还是多。它具有被给出的客观时间。但是内感官强调的是它在某个整体的统一之中所被安排的具有某种秩序的整体中的某个位置。
疲惫时,需要的是休息 无梦的睡眠 某种被认同和接受产生的慰藉,还是落到实处的辩论?对造物主,大概是后者。对有限的人,大体是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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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指出了理念作为实在。可是理念在向下的路里,还是要落到可感的东西上,无论它怎么做到。在这里,和理念相对的另一端,是表征或康德的表象。可感的东西最后还是要落到感觉来。 因此,引出另一种看法:存在即被感知。
在这里,表征才是实在的东西。
历史上的实在论,特指柏拉图的理念在先作为本体的实在。而唯名伦,则认为概念是从经验中生起的共相。因此,是个别的东西在先的情况。还有一种反实在论,认为个别的东西的认知只是某种东西的运动的结果的认知,而非对于这个东西本身的认知。这样,个别的东西就隐藏于运动或现象或事实之后了。类比w世界由事实而非事物所组成。
回到对于什么东西是在先的考虑。对于理念在先,还可以接着考虑向下的路到哪里才算落到实处,把它做出来了。向下的路需要走通,一个理念才成其为理念,才说它作为理念是有根据的。那么,什么东西才算落到了实处了呢?这是一个形式概念,还是一个实在概念的考虑?
譬如工作谋生,总是以赚到的钱为判断一份工作的价值的标准。这里,钱是一个标准。钱是形式的东西,还是实在的东西?对于钱的理解,有其逻辑配置。它嵌入文化中。它是某种形式的东西。另一方面,具体数目的钱,又把它看作实在的。这是对于钱这个概念的经验的运用。
在伦理命题里,理念基于辩证法递出的阶梯拾阶而下,这台阶要落到什么东西上才算落地了,接地气了,落到实处了?这能够承接理念落地的东西,它本身得是经验的,同时也是固然的。譬如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之间的关系。自然规律落在自然现象里,并且它总是如此这般,或者说自然现象没有例外地,总是服从如此这般的自然规律。自然规律有其固然性,或者说称为先天的。在实践领域,则要落在人性上。人性一方面如同自然规律之于自然现象,是固然的,或者说先天的。另一方面,它总是如此这般地在实践里付诸行动。它联系经验。
还有一个例子,就是造物主创世纪。它所造就的东西,那些用心,总得落到某些作为表征的东西上面。自然规律落到自然现象上。自然现象没有例外地服从自然规律。那么,自然现象就是最后总是服从自然规律的结果的东西,它作为现象是最终的东西。就像钱作为一般等价物,作为衡量价值的标准的东西。这一元钱和那一元钱之间作为一元钱,它们没有差别。落到实处,就是落到这些总是这样的,确定的,可预期的东西上。现象作为自然规律的表征,而自然规律看作造物主在创世纪时的用心。现象对于造物主而言就是最下面的承担别的东西的东西,它是造物主的语言。
在人的实践里,到哪里算是落到实处?对于人性固然的考察。就是苏格拉底说的认识人自身。人性的上升序列在这里就是理念的从假设到作为真理受到真所规范的上升。作为假设的理念怎么来的?基于有限的需要在一种本质主义的语法里,把有限的需要没有根据地推论到作为无限的欲望。把有限的确定的诉求泛化为这诉求总是善的。一个饼子美味就意谓自己可以总是这么吃下去而不厌足。事实上两个饼子吃饱,三个饼子吃撑,更多的吃伤身体,以致再也吃不下去。不但不产生满足,而且成为身体的负担。类比语言游戏里根据给出数列写出下一步的例子,没有根据地为这语法开放可能性的语言游戏指出一个确定的遵从规则。
人性之中较低层次的诉求的泛化遮蔽了更多人性的揭示和发见的机会。而实在的理念,总是基于这种人性的上升的东西。而人性上升的序列之间,富于逻辑。
在实践领域的伦理命题里,理念上升到人性的认识中更高的层次,而其走通向下的路在于在人性上升的秩序的阶梯里,落到下一层人性的固然上。譬如,意义作为可思的东西,它要在语言作为可见现象的东西里表达出来。或者善意要在落到具体的帮助,落到具体的操劳具体的遵从规则的事情上做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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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和欲望或生理需要之间关系。理念是为后者的满足服务的么,作为使命?在这种看法里,社会制度比如法制,契约,甚至情感都是直接间接地服务于生理需要地的诉求,服务于生存诉求。
这是不对的。苏格拉底对于理念,就其实在的而言,突出的是一种方法论,并且在这方法论比如城邦的正义中指出它总是产生城邦的善或蕴含城邦的善。而善,是一种自身好的东西,好的东西之为好的原因。它就是善这个理念本身,就是一种人先天的基于自身审视整体的协调统一的要求,及其实现或达成的一个一。这里还是要区分统一的诉求,to be和being。苏格拉底的善同时是两者。基于统一的诉求而达成的某个统一的一。善是一个形式概念。不对实在负责。或者说它可以是关于任何实在的东西的谈论。而从中析取出来的单纯形式而言多和一的关系。
善作为单纯形式的指出,和指出它不是实在的,是一致的。至于非实在是否就是形式的东西,另说。
实践领域实在的理念和做出来的东西的关系里,和弗雷格对于语言的意义的考虑中对于句子的分析类比,实在的理念是在先给出的满足的东西。
概念词意谓概念,而概念是不满足的。这里,就认识论或语言的意谓的给出而言,概念词是基于自身就可以基于公共的语言使用的传统而可以给出意谓的东西。概念词就其意谓的指出而言,它是满足的。
而名称的情况相反。从语言到事物而言,名称的意谓要置于句子意谓真为概念所刻画。逻辑对象可以为概念所指出。就给出意谓而言,名称是不满足的。
弗雷格说概念是不满足的,是在意义领域之内谈论,而非语言的语法的谈论。它指出的是对象和概念的关系在认识论上的概念先于对象。(本体上对象先于概念。)
意义是语言的本体。类比理念。
再来看理念的情况。在实践中,实在的理念是本体。它是在先给出的东西。人基于理念的践行做出种种事情来。理念是具有具体内容的思想,具有具体内容的诉求。
而善作为非实在又先于实在的东西,它突出的是任何实在的理念之为理念,对它提出作为真理和知识的要求。人基于偶然的信念也可以做出种种事情来。但是,这些东西是应当做的么?是符合自身需要的么?它作为偶然的信念却还没有经受一种根本的审视。但是,这个审视最终或注定是不可回避的。人总是需要对于自身做出来的东西的种种诸多做出整体的协调统一的审视。这是基于to be或统一的诉求和作为一的存在它们作为人之为人的天性。人的存在就在于这种统一的诉求及其实现所产生的一的存在。
关于善的考虑,就要回到灵魂的审视这个场景来,要回到人对于自身需要的认识来,就对于自身需要的满足而言可以谈论一个东西是善的。但是善的东西之为善,总是基于这种自身需要的满足么?也可以这么说。我们说经验命题的真,基于我的认知诉求的满足而言,是善的。类比在灵魂中谈论正义的情况,灵魂中的正义就是正义的定义。那么,善可以做出这种定义么?
正义在其作为概念的内涵的指出,作为定义,之前,就可以在它总是产生好的结果的原因的东西而言被谈论。结果好的原因在此不是考虑偶然的东西,而是考虑总是使得结果好或结果必然好的原因,或者说考虑使得结果好就其我的实践而言我可以控制的或有意识做出的东西作为其原因的东西,而搁置那些偶然的因素。譬如打靶时,在参数调好之后,确保眼准星靶子置于三点一线的位置,是命中的必要条件。至于一阵偶然吹过的风,靶子由于什么原因比如杆子断掉的移动,这不是人力所可预料和预先做出安排的事情。前者是可以预期的,需要确保的东西。是非偶然的必要条件。后者是偶然的。这里撇开偶然的东西,来考虑人的实践。人的实践总是在可以预期的界限之内做出预见 谋划和安排的谈论。这是实践的逻辑配置的东西。
在经验的情况,经验命题里,则要指出其为真的经验条件。如果附上这条件的指出,那么,还是可以指出命题总还是为真。这样,就把经验给带到逻辑之内来了,在逻辑中据有一席之地。
关于善,它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上。可以把辩证法看作保证结果总是为真的方法。但是善的东西和保证它总是分有善的方法论之间,辩证法突出的是对于结果的东西收到目的的东西或自身的东西的规范,基于这个规范给出从自身或目的到结果的东西之间的阶梯。辩证法突出的是自身和结果之间总是统一的关系,保证这样的一种关系的方法或原因。把辩证法和正义的定义类比。它们都是在善或正义的定义之先关于善的设问的回应。在正义,基于自身好作为结果好的原因的东西的谈论。这样的东西是正义的。
但是在善,我怎么在善的定义之先就可以说一个东西是好的?一个例子就是对于做出来的东西和人性固然的比较之下基于一种符合,而达成的整体的协调统一,而说它是好的。饿的时候吃东西,满足口腹之欲,这是基于一种直接的感受就能够断言它是好的。这里,只是说某个条件之下的某个事情是好的,并没有脱离具体条件或语境谈论好本身。好本身和任何东西它如此这般,总是好的,谈论的是同样的东西。但是这里我考虑的只是具体语境中的特定条件下的好。这是基于真值条件的指出而言总是可以断言的好。而从这种经验的具体的好的断言,可以通过分析指出好或善的定义
可以指出来的,一方面是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另一方面是to be和being,整体上自身审视统一的诉求和在这诉求的实现中达成的一作为实践领域最初的原因。
辩证法是统一的诉求进到一的达成之间的阶梯。它就是苏格拉底的向上的路和向下的路那同一个台阶。
在善作为关于作为我的先天诉求的统一和作为其实现的一之间的关系的考虑,已经蕴含了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的要求。这to be和being的统一,就是实践领域的最初的或整体的逻辑结构。指出善对于不知何为善,对于不知善作为实践中总是需要诉求的东西——它作为实践中的逻辑配置被指出来——而言,是有意义的。而且具有根本性的意义。相对之下,实在的理念的逻辑配置在于用于践行,是一种向下的路中的运用。对于实在的理念走上向上的路,非得基于善这个理念的认知,在其提拔中才能产生出来,通过辩证的方法。
那么,实在的理念如果离开善,会产生什么?这就是人类生活中的无知和轮回的宿命所展示出来的画卷,可悲可怜的处境。如果实在的理念的践行中离开善,就是脱离了一种认识自身的有意识,脱离自身需要地做事情,必然地带来结果的东西对于自身需要的脱离。而最终,并不是作为基于深幽的善这个理念的定义的把握,而是作为结果上直接给出来的这种对于人性诉求的脱离,这是直观的,不需要理论或理念为条件,人就总是能够直接做出判断,它是不好的或为恶。
w指出伦理命题不可说,是在突出苏格拉底的做向下运用的实在的理念,它的向下运用,用于践行而非作为命题的断言,作为一个逻辑配置的东西。就像真在弗雷格那里不在句子的语音系列之内。说
总是说不着的。要做出来。
实在的理念总是用来践行,这是指出实践领域实在的理念的一个逻辑配置。向下的路的情况。而善则在于突出任何实践最终还是要回到一种自身审视的统一的诉求及其实践之中。这里的统一的诉求及其实践,是向上的路。并基于这向上的路的走通,而保证了其在向下的路里结果的东西总是好的,或者说保证了结果好的确定性或可预期。
实在的理念的向下的路的走通还要有赖于其向上的路的走通。不然,结果的东西不好,那么实践就失去了其意义。无知所产生出来的恶果,并非我所愿。因此,向下的路中实在的理念用于践行作为理念的逻辑配置,是嵌入实践领域更大的整体的统一的善这个理念的逻辑之中作为其逻辑配置中一环的东西,它总是并不能脱离善而单独被考虑。不然,就是与逻辑相悖的情况,没有意义。或者是语法句子相反的情况。
回到理念和欲望的关系。欲望作为人性固然中的生理需要的诉求。而理念,则指出人性中在生理需要之外的诉求的存在。它和欲望之间不是作为相同逻辑位置上不同的东西之间的相互否定,而是作为一种超越性所揭示出来的,对于人性固然中生理需要的诉求之上更高层面的东西的诉求。把生理需要的物质化对象的追求泛化到生理需要之外的任何东西上,泛化为一种普遍价值的东西,造成欲望的问题。物质的东西作为满足生理需要的东西,这个命题里已经蕴含了欲望局限于生理需要的存在为自身存在的前提。人不饿时,用不着总想着吃的。但是人类的理性,总是具有一种冲动:从满足目的的工具理性中脱离开来,作一种自由的运用。考虑吃的,在不饿时也总是想着它,理性从饿时正当的饮食诉求这个语境中脱离出来自由运用,而脱离了根据,这是不正当的。或者说非法的。
那么理性从何考察?我又从哪里去认识善?我从哪里去获取逻辑在先的正义这个理念?
苏格拉底的城邦的考察和灵魂的考察的类比,一种平行的同类类比的阅读恰恰就是造成问题的原因。灵魂和城邦是根本不同的或逻辑上不同的东西。后者是功用在先的经验的东西。前者却是一种只有基于逻辑在先的指出,然后才能被考虑到的东西。灵魂可以看作正义所造就的结果的东西。它后于正义的定义的给出。一个人具有何种正义的理念的理解,就会造成相应内容的灵魂。离开关于正义的理解,根本就没法谈论任何灵魂。public开篇的一大段讨论,就是基于正义的种种理解之间的辩论竞争展开的。就算一个僭主,也会有其正义的理解,并且基于其理解为其做出来的事情做出伦理命题的应然的承托。为种种正义寻找一种经得住辩论的而站得住的根据,就是切实的需要。这时,苏格拉底顺时谈到了好:结果的好和自身好。因此,正义要作为真理和知识,就必需是好的,总是从自身好的东西所产生出来的东西。或者说,要求正义是从善这个理念所产生出来的东西。
对于好区分结果的好和自身好,在于结果好是我总是可以直接断言的。其真为某种直接的东西所承托。这就是人自身的需要作为天性固然,我总是基于结果的东西对于自身的需要的满足与否,符合与否,可以做出直接的判断。这个判断的真,就如同认知中经验命题的真的真值条件可以由直观的经验给出来,承托。因此,我虽然还不了解自身好的东西是什么(善这个理念的定义或善这个概念的内涵),就获得了一个自身好作为原因的东西的结果的东西。或者说,先于善这个理念的认知就获得了一个善的践行所做出来的结果的东西——它分有善,虽然我还不了解善这个理念是什么。
那么,这里就可以是弗雷格的语境原则的运用的一个例子。或者类比代数命题的情况,我基于语境得到一个代数句子的真,进而可以基于命题为真反过来考虑代词的意谓。这里,则是基于善的一个践行的结果,一个结果好的东西,进而考虑善是什么。进而联系弗雷格在算术基础中基于平行指出不同的线在方向上相等这个概念,基于两个类之下的项的一一相应的关系谈到在数上相等这个概念。在这里,也可以类似的,基于一个结果好的东西,它总是具有何以为好的根据。然后这里并不考虑那个根据的内容,而是分析地突出这个根据或成功的论证的逻辑形式。因为具体的论证具体的根据只对具体的论点有效,但是论证的逻辑形式是普遍的,并不局限在这个论点的论证里。任何论证都要符合论证的逻辑形式,才能保证其意谓真。因此,善这个理念在认识论上可以看作弗雷格的二阶概念的分析的产物。善并不对于理念的内容负责,而仅仅对于任何理念为真其论证的形式负责。这样,善突出的就是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
包括public的阅读,其理解也是有赖于通篇连贯起来整体审视的统一的要求而产生出来的东西。在理解中,就要求真,就已经预设了善或向善。
人性或对于人自身的认识,和智慧,和善和理念系统之间还需要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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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在城邦和灵魂之间,以大见小,通过城邦的正义来谈论灵魂的正义。这里不是一种同类的东西之间的类比,而是通过城邦的正义作为一种功用在先的例子,其正义作为一种理智的产物,是先于正义的定义的认知就可以把它看作a,a可以是任何东西,它的向下运用产生出来城邦中的正义来。我先于正义的定义的指出就可以谈论一个城邦的正义,基于结果的好作为我可以直接断言的东西。这样,城邦的正义基于结果的好的指出作为根据的断言,就是一个具有真值条件的指出的命题,它基于真值条件的指出而总是真的。一个命题总是真的,就可以作为基础或条件进而分析它之所以为真的本质。在城邦的正义的给出具有其根据的指出而言,城邦的正义之为正义的原因,正义这个理念本身就已经蕴含其中了。可以通过分析的方法把蕴含的东西揭示出来。
从城邦的正义到灵魂的正义,是从结果好的东西进到自身好的东西。正义是好的东西。就是从作为结果的正义的给出进到正义这个理念的定义。
怎么分析?逻辑形式的分析。搁置具体的内容。逻辑形式在此类比弗雷德的二阶概念作为分析的产物。
从正义的定义进到善也是如此。是对于实践在整体上的逻辑形式的进一步揭示。进一步搁置内容而分析其普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