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规意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规意识淡薄,尤其是基层行政机关与老百姓直接面对面打交道,若不自觉正确的运用法律法规办事,影响非常恶劣,不仅极大的增加了行政成本,给老百姓制造了麻烦,而且还破坏了干群关系。
去年8月中我遇急事开车上街,找了一个四不影响的平台临时停了会儿车。十多分钟时收到挪车短信马上挪走了,但仍收到罚款行政处罚。我认为这不应该在处罚的范围内,于是打电话让贴单的工作人员来现场勘验一下。当事工作人员争辩他是正常的按规定贴单处罚,不用再到现场来确认。我即向执法中队电话申辩,让他们到现场来,中队认可当事人员的裁定,也不来。我向市政府热线求助,得到的答复是他们处罚合法合规。无奈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复核要求。复核的结果仍是当罚。于是,在有效期内我向市政府进行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处罚不当,由市交警部门撤销行政处罚。这件事证明市公安交警的处罚有过错,不合法,此外同时说明现场工作人员执法不正确,执法中队对这申辩事项处理不当、市政府热线处置不规范、市交警队对复核也出了问题。一件明显不合法的执法,四五家相关部门和机构都不能纠偏,这些机构部门的设置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算不算形式主义?行政复议之后他们是不是也应该检讨检讨?
另一件事,前一段时间,因为需要去县教育局提出要求提供2020年以后全县部分高级教师职称推荐评定的情况。当事人还向教育局领导汇报了然后回复:“非常抱歉,每年职称晋升的材料我们都会归集装档统一管理,如果需要查询请以组织或单位的名义,请恕我们不能提供给个人。”表面上看是很礼貌的回复,但反映出县教育局一帮领导心目中根本就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识,条例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同时规定要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么明显的不依法办事,可见法治素养有多低劣。
恰巧,同样是某县一个行政机关发生了一件重大群众个人事件,政府新闻和个人媒体都没能对外公开。申请人依法书面向县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发布政府信息。万万让人想不到县政府竟作了如下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等规定,您申请的信息非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您可向县公安局咨询了解。笑不笑话:一级堂堂县政府居然把皮球踢给了自己属下的部门公安局予以回绝!真是把德丧到了宇宙了。
基层行政部门尤其是人民政府里由这样一些不懂法的法盲当领导,难怪会不断出现不依法办事、不认真履职、作风飘浮、任性枉为等违规违法行为,知法犯法,甚至以法律的名义做不法的事情,确实需要切实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把依法治国的方略落到每一件实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