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履行服务义务,业主有权不交/少交物业费吗?此种情况下业主是否要承担违约金/滞纳金?

日常生活中,一些小区的物业和业主可能很和睦,其乐融融,物业尽心尽力提供服务,把小区管理的井井有条,小区环境干净整洁、花草树木也精心呵护、设备设施定期维护检修......住户住的非常舒心,物业费交的也积极。

但是有一些小区的物业就没那么负责任,比如卫生打扫不及时(楼道臭气熏天)、公共设备设施不按时检修(如电梯、健身器材、监控、公共区域照明等)、安保巡逻不到位导致财物被盗、小区绿化养护管理差等等,导致业主对物业十分不满,所以就有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

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问题:

一、物业不履行服务义务(比如上述列举的),业主有权不交/少交物业费吗?

个人认为,不交或者少交取决于物业的违约程度。

1、如果是个别服务事项违约(或服务不到位),例如上述所说的卫生打扫不及时、公共设备设施不按时检修、安保巡逻不到位等等,这些业主可以向物业主张少交,但是若完全不交,物业可能也涉及违约。

2、极端情况下可以不交或仅缴纳少部分。比如物业基本不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垃圾长期无人清理、电梯等设施长期无人维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公共区域断电、没有保安......

另外,除了物业违约可以不交或少交外,如果物业乱收费(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的收费范围),完全可以拒绝缴纳。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纯主观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或以“未入住”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种情况下物业起诉业主,业主不仅要补缴物业费,可能还要承担相应违约金/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

①业主支付物业费是法定义务。

②该义务的前提是“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如果物业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业主的抗辩权就有了法律基础。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当物业违约在先(不提供物业服务或者物业服务不能满足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物业往往处于弱势方,不交或者少交物业费可能是业主行使抗辩权最简单、直接的方式,但该方式是否适当需要综合评估后谨慎进行,不能随性而为(要有证据证明物业确实存在违约行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业违约在先的情况下,业主是否要承担违约金/滞纳金?

这里分享一个法院的案例:

业主A因小区存在的车辆杂乱停放、存在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的情况等,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B起诉至法院,要求A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损失。

此案的审理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为A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A按照业务服务合同约定,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但根据A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双方一直未能妥善解决,因此,A不属于恶意拖欠物业费,因此物业公司要求A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A须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无需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在物业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物业费还是要支付的,但是无需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

另外,根据检索相关案例可知,法院在审理此类拖欠物业费的案件时,会审查双方的证据,查明事实情况,若物业确实存在未提供部分/全部服务的情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减免物业费或判决不予支付物业费。不过判决不予支付物业费的情况比较少,因为物业或多或少也在提供服务,除非完全是空壳公司,压根没有进场提供服务等)。

写在最后,如果物业能够尽职尽责,业主也会很配合的支付物业费(除了个别无理由恶意拖欠的业主),美好的小区生活需要业主和物业共同守护,缺一不可;如果物业真的出服务有瑕疵或服务不到位的情况,物业也要接受业主合理的建议,接受业主的监督,尽量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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