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土地价格:寸土寸金的原因
一些人所以能把一部分社会剩余劳动以贡献的形式来实现占有,而且生产越发展,他们能占有的就越来越多,根源就是在于他们拥有土地所有权。
建筑地段的地租和矿山地租
级差地租存在于任何任何存在地租的地方,而且这种级差地租也都有着和农业级差地租相同的规律。凡是自然力能被垄断并保证它的使用者得到超额利润的地方(瀑布、富饶的矿上、盛产鱼类的水域和位置有利的建筑地段等),因为对一部分土地享有权利而成为这种自然所有者的人,就会以地租形式,从执行职能的资本那里分享这种超额利润。关于建筑上使用的土地,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它的地租的基础,和一切非农业土地的地租的基础相同,都是由真正的农业地租来调节的。
这种地租的特征,首先是位置在这里对级差地租产生的决定性的影响(例如葡萄牙种植业和大城市的建筑地段);其次表现在所有者明显、完全的被动性,他只会享受和利用社会发展的进步。而对此,他并不像产业资本家那样有过什么贡献,冒过什么风险;最后,是垄断价格在诸多情况下的优势,尤其是在对贫民进行最无耻的剥削方面的优势以及这种土地所有权带来的巨大权利。而这种土地所有权,在和产业资本家结合在一个人手里时,实际上甚至可以使产业资本从地球上毁灭为工资而进行斗争的工人的容身之所。在这里,社会上一部分人便得以向另一部分人提出贡赋的要求,作为后者在地球上居住的权利的代价。因为土地所有权不仅包含土地所有者剥削土地,甚至还包括剥削地下资源和空气,从而剥削生命的维持和发展的权利。人口的增加,以及随之而来的住宅需求的上升,甚至还有固定资本的发展(这种固定资本要么合并在土地中,要么扎根在土地中或建立在土地上,如所有工业建筑物、铁路、货栈、工厂建筑物、船坞等等),都必然会导致建筑地段的地租的提高。
在急速膨胀的城市内,尤其是在像伦敦那样按工厂体系要求从事建筑的地方,建筑投机的真正主要对象是地租,而不是房屋。在通常是九十九的租约期满以后,土地以及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以及在租期内一般会增加一两倍以上的地租,都会从建筑投机家或他的继承人那里,在回到原来那个土地所有者的继承人手中。另外,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相比也并无二致。
私有权的来源
有一个问题是必须要搞清楚的:究竟是因为产品或土地本身有一个与地租并无关系的垄断价格存在,所以才产生地租,还是因为有地租存在,所以产品才得以按垄断价格出售。这里的垄断价格,一般是指这样一种价格,即由购买者的购买欲和支付能力决定,而与一般生产价格或产品价值所决定的价格无关。那么,由于土地所有者对这块特殊的土地的所有权而使其能够转化为地租,并以这种形式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因此,我们说垄断价格产生地租,反过来,如果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而能够对未耕地上进行不付地租的投资造成限制,以致谷物不仅要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出售,而且还要高于它的价值出售,那样的话,地租就会产生垄断价格。
一些人所以把一部分社会剩余劳动以贡赋的形式来实现占有,而且生产越发展,他们能占有的就越来越多,根源就是在于他们拥有土地所有权。而这个事实却被以下的情况掩盖了:即资本化的地租(从而也正是这个资本化的贡赋)表现为土地价格,因此土地也像任何其他交易品一样可以出售。而在购买者看来,地租不过表现为他用以购买土地及地租索取权的那个资本的利息。不过,这个权利本身只随售出而转移。而在被售出以前,它必须已经存在;不论是一次出售,还是一系列这样的出售,都不能创造这种权利。而创造这种权利的,却是生产关系。一旦生产关系需要改变其外壳,这种权利以及其他一切以它为依据而交易的物质源泉,即一种有经济上和历史上的存在理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产生的源泉,就不复存在。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一些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正如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完全是荒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