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重新上市(深交所)
14.4.1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以上;
(三)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五)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二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六)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八)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九)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如适用);
(十)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4.4.2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过程中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