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喜欢旅游,我认识一位同样热爱旅游的朋友Lili,她说由于自己只有5天带薪年假,有时候去长途旅行,只能谎称病假甚至辞职。根据她的年龄,我判断她至少有10年以上工作年限,正常的话应该每年有10天带薪年假,加上三个双休日,一年去一至两次远途旅游是没问题的。但由于她每一段的工作年限没有被新单位承认,导致她每到一个新单位只能按最低的标准享受带薪假待遇。
由此引出一个工龄的问题。上面的例子仅仅说明了工龄的其中一个作用,实际上工龄牵涉到的福利待遇范围很广。另外,工龄问题因涉及的情况不同而算法也不同,今天就为大家一一详解。
首先搞清楚什么是工龄,以及与工龄相关的几个概念
1.什么叫工龄?
工龄是指职工从事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时间,也叫做工作年限。也就是说,你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它的长短多少也反映了你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以及你的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算为工龄: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可以计算为工龄;自费出国留学的海归,出国前的工龄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可累计为工龄。
另外,在上世纪9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劳动者从事井下、高温工种的时间,按1年折算3个月的连续工龄,可换算成1个半月的缴费年限;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时间,按1年折算6个月的连续工龄,可换算成3个月的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从事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只能作为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部分的缴费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2.什么叫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是指劳动者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年限。这里“本企业”的界定,许多单位把同系统或同集团下的各单位的工龄都累计在本企业工龄内,还有下面第3点第(1)点提到的都属于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反映了员工对本企业的忠诚度指数,因此,许多企业的一些福利待遇规定与本企业年限挂钩。
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涉及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与本企业工龄挂钩,除非职工在离开本系统其他单位时已享受过原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则原单位已“买断工龄”的年限不计入新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
3.什么叫做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即累计工作年限。注意了,以下几种情况,计为连续工龄:(1)企业转让、改组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企业转让、改组合并前的工龄记入本企业连续工龄;(2)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全部计入本企业连续工龄;(3)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内的,计入本企业连续工龄,超过6个月的部分不计入连续工龄;(4)职工停薪留职期间、留用察看期间,计入本企业连续工龄。
4.什么叫视同缴费年限?
这里的“缴费”,指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以往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也有双轨制,分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固定职工相当于拿“铁饭碗”的职工。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劳动法颁布实施,全国各地企业陆续实行全员合同制,以往的“铁饭碗”职工,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全面实行养老金缴费制度。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经过认定,都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复员退伍军人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在许多老职工的人事档案中,都有一张薄薄的,发黄的盖了“**劳动局”公章的纸,这张纸就是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记录,别小瞧了这张纸,没有它,老职工之前的不是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工作年限就不能合并计算在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年限里,就会影响到你退休养老金发放的问题。可见,视同缴费年限与养老金待遇是直接挂钩的。
其次,弄清楚工龄与哪些福利待遇息息相关
1.工龄与带薪年休假的关系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又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应届毕业生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可见,这里的“累计工作时间”是不限于本企业工龄的,只要是你从参加工作开始的工龄,都算入你的累计工作时间内。
这里又回到文章开始时我提到的Lili,为什么她工作已超过10年,仍然只有5天的带薪假呢?这里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种原因是,一些企业为了降低人工成本,把与带薪假相关的“累计工作时间”概念限定为“本企业工龄”,尽可能减少员工的带薪假期,从而降低人工成本,这是与劳动法不相符的做法;另一种原因是员工个人造成的,员工在离开上一家单位时,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比如不辞而别,导致没有取得上一家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与记录,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劳动手册等重要文件,这样,新单位无法确定你之前在哪里工作、工作了多长时间,你之前的工龄就无法认定,自然就无法合并在新单位的工龄当中了。
2.工龄与病假工资待遇的关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这一规定,全国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病假工资支付办法。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
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方法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给;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60%发给。
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方法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
病假工资计算公式:(工资基数/21.75)X计算百分比X病假天数
可见,病假待遇的高低,是与你的连续工龄息息相关的,这里的连续工龄的概念,与计算带薪休假的工龄,是同一个概念。
3.工龄与医疗期的关系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这里的实际工作年限,在具体操作上与带薪年休假、病假工资待遇上的工龄是同一个概念。
4、工龄与计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法定的七种情况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本单位工作年限,即本企业工龄。
5.工龄与计发出境定居离职费的关系
根据1983年1月25日颁布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而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出境前应书面 报告原工作单位或隶属的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原工作单位可发给其一次性的离职费。其标准是:
连续工龄满1年至10年的,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的本人 标准工资;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工龄发给本人的1.5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个月计发,但发给离职费的总额,以不超过本人24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这个规定虽然古老,但仍然是现行有效的哟!
6.工龄与部分津贴、补贴的关系
许多体制内单位,都规定了年功工资和津贴,工龄越长,年功工资和津贴越多。
7.工龄与职称、执业(职业)资格证评定/报考的关系
许多职称、执业(职业)资格证的评定/报考条件,都有专业工作年限的规定,这里就不一一详述了。
此外,劳动法还对工龄较长的劳动者,予以了特殊保护: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既然知道了工龄的重要性,就要重视自己的工龄。如何重视呢?
1.保存好有关工作经历的记录
比如,证明你在一个单位工作过的记录: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作证;证明你当过兵的记录:入/退伍通知书、军人身份证、士兵证、军官证、退伍证、残疾军人证,等等。
总之,能够说明你在一个单位工作过的证明和记录,你都要保存好,说不定哪一天就会用上。
2.另外,你的人事档案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
平时,人事档案静静地躺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室里,看似没有什么用处,一但你要进行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工龄认定、办理退休等重要手续时,人事档案就会成为“沉默的证人”。
许多人就是因为人事档案丢失、或记录不全,办理不了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和工龄的认定,导致失去了许多应该得到的待遇。
因此,作为企业的HR人员,一定要重视员工的人事档案,在移交、提档、存放人事档案过程中不要造成遗失;有时候人事档案也会由单位封存好由个人移交人事档案,劳动者这时候也一定要注意不要丢失了自己的档案。
如果丢失了档案,里面的记录要一一找回原单位去重新证明,有些单位时间长了已经不存在了,这样你要再重新复制以往的工作记录,就困难重重了。
对于一些人来说,你赚钱的多少,有时候与工龄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对于大部分上班族而言,工作时间年限越长,所得的福利、法律权益就越多。所以一定要重视自己的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