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去医院治疗时,能否使用医保身份,如果没有使用医保导致医疗费总额较高。作为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一方,是否要为这未使用医保报销部分的费用买单?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应当由第三人(侵权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翻译成大白话:交通事故是别人(侵权人)造成的,这笔医疗费本来就不该由医保基金来出。
实践中,有时医院直接按医保结算了,但这不改变费用的性质。医保基金一旦发现这笔钱不该自己出,就会向受害人追回已报销的部分。而受害人拿到赔偿后,也需要将医保报销的部分返还给医保基金。
最终结果:侵权人该赔多少还是赔多少,医保基金不替侵权人买单。
四、本质是什么?
医保报销和侵权赔偿,是两笔账:
医保是社会保障制度,解决“看病基础保障”问题;
侵权赔偿是民事法律责任,解决“谁造成伤害谁负责”问题。
医保不能替侵权人“打折”,受害人也不能因为有了医保就让侵权人少赔。
五、那责任方能不能少赔?
能少赔的唯一路径,不是“对方用了医保”,而是证明对方的费用不合理——比如用了不必要的自费进口药、住了不该住的特需病房等。
一句话总结:医保报销是受害人和医保基金之间的事,与侵权人无关。侵权人该赔多少,一分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