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疑似性侵学生导致其患性病 警方:已立案,嫌疑人被刑拘
5月21日11时许,四川南充阆中市公安局接到市民何某报警称:自己女儿被人性侵。据悉,阆中市东风中学校教师吕某疑性侵未成年学生。先是以老师职务,学习为由,诱骗学生致宾馆,迷晕后实施强奸行为,而后在学生意识不清的状态下多次拍下其不雅视频,此后一直以此威胁,保证不正当关系长达一年之久。
由于吕某个人行为平时不检点,常出入风月场所,以及与多名女学生保持着暧昧关系,导致该名学生患上了严重的性病,并伴随抑郁狂躁,有轻生的倾向。由于实在顶不住巨大的心理压力,选择了报警。
接报后,阆中市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进行侦办。于5月22日,将犯罪嫌疑人吕某刑事拘留。
阆中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称:嫌疑人已经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他(报案人)第一天报案,第二天已经刑事拘留了。肯定有个调查查证过程嘛。查证了之后,根据相关的证据,然后第二天采取了刑事措施。
网友说:“危害社会必须严惩”,“人间恶魔”。
作为人民教师,肩负着人民的信任,做出如此恶劣行为,确实令人不齿和寒心。任何职业群体中的个体都存在道德品质、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差异,教师队伍也不例外,也有品行不端甚至违法犯罪的人。教师道德败坏,利用自己老师的身份对自己的学生做违法行为。老师为人师表在学校教育学生要如何学知识和做人,所以没有师德比没有文化更可怕!
对于一个未成年的女学生来说,学生是很听老师的话的,很多事情发生了都不敢对家里人讲出来,该老师就是利用女学生的害怕心理来威胁强迫她们就范。学生涉世未深,辨别是非能力差,需要家长、老师的教育引导,但绝不能忽视培养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改变要求孩子们 “听话”的“一边倒”教育观念,别再把“不听话”与“坏孩子”画等号,鼓励孩子们自尊自强、独立思考,告诉孩子对老师明显超出教书育人范畴的要求以至威逼利诱,要敢于说“不”,这将有助于减少孩子人身遭受侵害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吕某强奸罪如何量刑:
强奸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强奸罪,且具有以下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如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利用残疾人的残疾,无法抵抗,进行强奸行为,将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