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龙分局对外公文无效,是最高人民法院说的。
2024年3月29日,我们收到了主体为“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的书面回复(洛龙公信回复字〔2024〕041号)。
一份明显不符合公文要求的书面回复,兴许有人尴尬,有人哭笑不得,有人护犊不能,有人恼羞成怒….。
唯独我觉得惋惜:我的案件被这样身着警服的文盲人办错,也是活该了啊!
一、问问度娘,公文的基本功可以用扫盲
写公文入门级选手问度娘两个问题,只需几秒,答案就来了:
(一)什么样的回复信算是合格的?
答:一份合格的回复信应该确保信函的格式规范、内容明确、措辞准确、语气恰当、细节到位。只有这样的回复信才能得到对方的认可和尊重。
(二)如何避免回复信中的错误?
答:要避免回复信中的错误,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法:仔细审读原公文,确保回复信内容的准确性;遵循规范的回复信写作格式,保证信函的规范性;注意细节问题,如标点符号和字体等;注意使用恰当的用语和礼貌用语,避免语气不当。
洛龙分局经侦大队的小作文不合格也就算了,关键是出现了明显错误想原谅也过意不去了。
内容的错误已经点评了四期了,今天推敲一下格式问题。
我们首先考虑一个问题:一篇不足200字的回复,居然有如此多可圈可点之处,究竟是谁的大作呢?
看看附图,只有经侦大队的落款和印章,看不出谁写的。
这就是问题之一!
二、回复公文的签名应如实反映回复者的姓名和职务
为了保障公文的严谨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专门做了规定:回复公文的签名应如实反映回复者的姓名和职务,并应盖章或签名。如需附带其他材料或资料,应在签名下方署上注明。
如果有签名,谁的大作我们一目了然,说明规定还是有道理的。
洛龙分局经侦大队会辩解:我们这样写了好多年了,都不签名有问题吗?
当然有了,这样的公文是无效的。
三、洛龙分局对外公文无效,是最高人民法院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必须同时有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不符合这种形式上要求的证明材料没有证据效力。
洛龙分局办理数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只抓了我一个局外人。
如今,洛龙分局经侦大队写了篇狗屁不通的小作文就想甩锅?
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