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入职手续是劳动合同关系建立的起点,很多单位在入职当天都需要填写一些资料,告知一些情况。这些资料和情况中很大部分都是证明劳动关系正式建立、明确劳动合同中主要内容的关键材料,对于一旦发生纠纷时员工举证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那么,新员工在入职时应尽量留意哪些环节呢?
1、确认入职时间
正式入职报到时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建立的起点。但在很多劳动争议中,双方往往会对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原因是通常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一般要晚于正式入职报到时间,有些单位晚签时间甚至远远超过一个月以上。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起始时间可能采取的是签订时的时间,也可能是图方便取个好记的时间(比如某月1日起、15日起)等,而一笔抹去了之前的上班时间。
关于入职时间的确定,劳动者有以下几方面的信息需要留存:一是通知报到的邮件、短信等。报到通知书上一般明确了具体报到上班的日期,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的最直接证据。二是入职登记表或员工登记表。如果单位以口头形式通知报到,请留意入职当天填写的各类表格(如入职登记表、员工登记表或其他形式表格),签名时备注日期并拍照留存。
2、留意单位告知内容
员工在入职时,双方一般已就工作内容、上班时间、试用期、劳动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但应注意的是,这些内容并不一定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虽有明确,但合同中写明的内容与之前单位告知的内容不一致。这也是双方日后发生纠纷时争议的焦点之一,往往是各说各的理。最终,单位在入职的各项承诺都不见了踪影或者打了大大的折扣。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而单位的这种告知义务,也是确保劳动者知情权,促成劳动者决定是否入职的重要条件,也可以作为单位的一种承诺。一旦告知内容不真实或事后履行不到位,可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效力。
对于单位入职时告知的内容,劳动者应保留好相关资料,尤其当单位要求劳动者签名声明“单位已告知相关内容”时,可同样要求单位书面提供相关资料。
3、入职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虽然法律规定如此,但事实上部分单位仍会以押金、保证金或服装费等各种名义收取劳动者一定财物,尤其是对诸如财务等岗位。
对于这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劳动者自然可以直接举报。但大多数时候,找份工作不容易,有些劳动者想想只要没破承受底线,能忍的也就忍了。不过即便忍了,也要保留相应证据,交钱时收据、签收条或转账记录等应妥善留存。
最后还是那句话,我们找工作不是冲着打官司去的,但也要有为打官司做好准备的心里,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当然在入职时,作为劳动者自己该做到的也还是要做到,比如如实告知自身情况,不做不必要的隐瞒,以免将来处于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