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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米特: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当代著名哲学家,世界闻名的弗雷格研究专家;王路: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
由于胡塞尔继承了布伦坦诺的思想,因此他认为,一般来说,有意义的表达式当然有所指。
对于布伦坦诺的追随者而言,所有心灵活动都以意向性为特征,因而都有对象或者至少意味着有对象。
一种言语表达本身当然不是一种心灵活动。但是根据胡塞尔的说明,它有它具有的意义乃是由于它是由一定的心灵活动传达的——这被他称为赋予意义的活动。
确实,在胡塞尔看来,这种赋予意义的活动不是一种藏在言语表达的物理活动背后并给它以意义的孤立的心灵活动(这是遭到维特根斯坦猛烈抨击的看法)。
确切地说,只有一种活动,它说出话带有一定的意义,而且这种活动有两个方面或构成部分,一方面是物理的,另一方面是心灵的。
“如果我们假定一种纯描述的姿态,那么表达式以其涵义给予生活的具体现象就一方面分裂为物理现象,其中表达式以其物理方面构成了它自身,另一方面分裂为给表达式以意义的活动,可能还是直觉的满足,而且在这种活动中,构成了对表达的对象性的指称。”[胡塞尔:《逻辑研究》第1卷,第9节]
十分清楚,应该选择胡塞尔的观点,即只有一种复合活动,而不应该选择维特根斯坦所抨击的观点,即说出一个句子的物理活动伴之以一种赋予它意义的内在活动。
由此得不出胡塞尔对这个问题与维特根斯坦的看法完全相同。
对于维特根斯坦来说,赋予说话者的话以它们具有的意义的不是说话者所表现的复合活动的心灵构成,而是一种语境:这种语境包括他知道含有他的句子的语言,他不过是说出了这些话。
而对胡塞尔来说,某种东西出现在说话者的心中:一种心灵活动,尽管不是一种独立的活动,而是一种作为部分物理和部分心灵的复合活动的构成部分。
《逻辑研究》中的胡塞尔否认涵义或意义是由我们创造的或者它们的存在是由于被我们所把握,这与弗雷格当然是一致的。
但是,正如我们在与弗雷格联系的地方已经提到的那样,这并没有解释一种特定的涵义是如何附加给一个特定的表达的。
在这个问题上,很难说胡塞尔是坚持了一种与汉普蒂•邓普蒂相似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一种言语表达假定了它承载一种意义,这是因为有一种内在活动把握了这种意义的内在活动。
邓普蒂的观点的本质是什么?胡塞尔的思想是,意义-意向和言语表达作为一种活动不可分割的构成物或“要素”融合在一起。
与胡塞尔的思想相反,邓普蒂无疑认为他的意义“一个压倒对方的漂亮的论据”是与他说出“光荣”这个词可分离的。
然而,他这样做并不是至关重要的:重要的是他相信,是说话者在说出这话时的心灵活动赋予它这种意义。
戴维森试图反驳这一点,根据是:借助“这是你的光荣”,“他不能意谓他说他意谓的东西”,因为他知道爱丽丝不能把它解释为这样的意谓。
当爱丽丝说“我不知道你说‘光荣’意谓什么”的时候,戴维森通过回答说“你当然不知道,除非我告诉你”而表明,他知道这一点。
这确实抓住了“意谓”的一种涵义,即“想传达”:你无法想以你的话传达某种东西,除非你期待或至少希望你的听者将按照它意谓那种东西理解你的话。
但是,在“理解(或认为)这个词意谓……”这个短语中,“意谓”并不意谓“想传达”。
正如戴维森看到的那样,邓普蒂知道,除非他告诉爱丽丝是什么意思,否则他就不能把他的意义传达给她。
因此,当他声称“光荣”意谓“一个压倒对方的漂亮的论据”时,他并不是在说,这是他想以这个词传达的东西。
显然,如果借助一个表达式成功地向某人传达某种东西,就在于他认为这个表达式「意谓我以它所意谓的」东西,或意谓我期望他「应该认为它所意谓」的。
那么,在“意谓”的一种用法中,它等价于“想传达”,这样的解释说明并没有使我们在对意义是什么——把一种给定的意义附加给一个表达式是什么意思——的解释中有任何进步。
如果在情感压力下,或受到某种意外情况的震惊,我脱口说出某种我想保密的东西,那么我不是在想传达某种东西,并且我可能希望我的听者不理解。
然而,一个听者可能会问另一个听者:“奇怪,他说那话意谓什么?”正是在“意谓”的这种意义上,邓普蒂断定,他以“光荣”意谓“一个压倒对方的漂亮的论据”,而且一般来说,他以他的话恰恰意谓他选用它们所意谓的东西。
胡塞尔在写到意义的时候,也不关心交际活动,而是关心说话者意谓的东西,他是不是成功地传达了它。
以上澄清了邓普蒂坚持的东西,由此我们可以再次询问,是不是能够说胡塞尔采取了邓普蒂的观点。
根据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的观点,逻辑“专门与那些我们这里称之为意义的理念实体相关”。
这些“理念意义”与弗雷格的“涵义”非常相似。在称它们为“理念的”过程中,胡塞尔的意谓很像弗雷格的论点:涵义不是“现实的(wirklich)”,就是说,它们是不变的和永恒的,与其他对象没有因果交往,而且它们的存在不依赖于我们对它们的表达和对它们的理解。
然而,在解释它们是什么的时候,胡塞尔采取一种与弗雷格的思维方式相当不同的观点。他告诉我们:“意义构成……一类‘普遍对象’意义上的概念。”它们专有的同一关系:
不过是种的同一。这样,并且只是这样,作为一个理念实体,它才能容纳分散多重的个体单位。
……理念为一的意义[zur ideal-einen Bedeutung]的众多个体单位自然是相应的意义活动的活动要素[Aktmomente des Bedeutens],即意义-意向。
因为,意义[Bedeutung]与分别的意义活动[Akten des Bedeutens]相联系,……如同红,作为种,与放在这里的这些纸相联系,它们都“有”这种相同的红。
这样,“理念的意义”是种或普遍的东西,与个体的意义活动是类型与殊型的关系。这就是给予它们理念特征的东西,类型与殊型的关系和原型与复制品的关系相当不同。
我们可以理解原型是什么,而用不着一定要知道它是一个原型或复制品。
但是为了把握类型概念,我们必须首先要知道它的任何一个殊型是什么,然后还要理解是什么等价关系使它们成为这一类的殊型。把握等价关系可能原则上相当复杂。
最著名的一种类型与殊型的关系是一(类型)语词与该语词的一个(殊型)言语表达之间的关系。
小孩子发现这是极其容易理解的。但这当然不是一个声音相似性的简单问题。同一个词的不同的言语表达可能会有音量、音高、音色和音速的不同:
这些不同声音的这种特征使它们都是对同一个词的言语表达,而这种特征是通过表现为国际音标而获得的东西,即依赖于不同的说话者用他们的嘴发出声音。
小孩子不知道这一点,但是他们能够很容易感觉到相关的相似性,因而忽略不相关的区别。为了知道什么是一个类型词,必须把握那种相似性。
当然,人们也必须知道这一类型的殊型是什么,而在这种情况下这是不成问题的。
因此,为了理解胡塞尔的“理念意义”是什么,我们必须首先理解“意义-意向”的实质,然后还要把握在任何两个这样的意义-意向(慧田哲学注:即它们是相同类型的殊型,并因而可以用来说明相同的理念意义)之间一定得到什么关系。
然而,胡塞尔更渴望根据他的理论来确立作为种类或普遍的东西的理念意义的一般特征,而不是解释一种个体的意义-意向恰恰是什么;而对于构成属于相同种类的理念意义的相似性关系的实质,我们得到的启发甚至更少。
然而,这并不是批评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详细阐述的理论的主要根据。
主要反对意见是,无论如何解释意义-意向,一个表达式的意义与它的一种特定的言语表达的意义也不能是类型与殊型的关系。
如果把它看作处于这样的关系,就要求必须把特殊的言语表达的意义看作是解释次序中首要的,即看作是「先于超越特殊场合的理念意义」。
当我们把握了什么是殊型的时候,我们仍然不得不需要说明,什么关系使它们成为我们看到的那样的相同类型的殊型;但是我们必须首先一定能够识别一种适当种类的殊型。
尽管适用于意义,我们却只能把这理解为意味着,赋予言语表达以意义的是传达意义的活动(这里的言语表达被看作是一种物理现象,即一种声音)。
言语表达的意义不能诉诸理念意义来解释,因为它对那一种言语表达的指派,从概念次序上说是在该种言语表达带有那种意义之后,由于等价,在相关方面则是在该种言语表达与其他言语表达的意义之间。
然而,这兜了一个错误的圈子。它实际上预设了邓普蒂的理论: 一个在某一特定场合说出的词带有任何它承载的意义,是因为说话者给予它那种意义。
可以补充说,如果许许多多人给予它相同的意义,如下事实就会变得广为人知:这是它的一种言语表达通常所意谓的,而且它因此作为公共语言的一个词就会得到那种意义。
但是正相反,一种语言的一个词含有它所承载的意义,并不是因为许许多多人选择了给予它那种意义。他们把它当作有那种意义的词来使用,因为那是它在语言中所具有的意义。
当然,一个词在语言中意谓着什么,说话者确实可能会有一个错误的印象;然而他也许能够成功地传达了他想说的东西,因为听者猜到他在犯什么错误。
不仅如此,而且一些人自己不懂这个词,并且不知道它意谓什么,但是可能如同他意想的那样理解他,因为他们能够从语境中猜测他可能在说什么。
此外,如果有充分多的人犯相同的错误,他们错加在这个词上的意义就可能会成为它在语言中的意义。
非常错误的是从诸如此类的事实得出,一个词的意义最初是由个体说话者的一种内心活动给予它的。任何人都从学习语言中才获得了如下看法:一个词有一种意义。
我们的头脑中没有意义在等待我们把它们附加到词上,无论是公共语言的词还是我们创造出来的词。
我们学习说一种语言的实践,特别是学习如何用词构成句子,不同的词如何有助于构成能够以特定方式使用的句子。
正是从这种学习中我们获得了对不同的词具有的意义的看法。一旦我们获得了这种实践,我们就能够模仿它,创造出一些朋友之间私下使用的词,或者甚至仅仅是自言自语的词。
但是根本的概念不是赋予意义的私人活动这一概念,而是使用语言的社会实践这一概念。
爱丽丝说:“问题在于你是否能够使词意谓那么多不同的事物。”她问到点子上了。
我们不能用我们随意挑选说出的一些词意谓我们随意选择的意义,即使我们心中有这样一种意义乃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这是因为,比如说,它已经是语言中其他某个词的意义。
我们不能意谓它,这并不只是因为我们不能期待别人理解我们,而且是因为「这种意义与这种言语表达融合起来,从而使我们说出这种言语并且以它表示这种意义成为一种统一的活动」,如同胡塞尔要求它应该做的那样。
维特根斯坦以一种更为独特复杂的方式问了与爱丽丝相同的问题:
做如下实验:说“这里冷”而意谓“这里热”。你能这样做吗?你这时所做的是什么?而且只有一种这样做的方法吗?
并且又说:
想像某个人带着痛苦表情指着自己的面颊说“阿勃拉卡这勃拉!”。我们问“你意谓什么”?,而他回答说“我意谓牙痛”。你立即思考:怎么能够用这个词“意谓牙痛”呢?
或者,用那个词意谓疼痛又意谓什么呢?然而,如果在一种不同语境,你就会断定那意谓如此这般的心灵活动正是使用语言中最重要的东西。
但是,难道我不能说“我用‘阿勃拉卡这勃拉’意谓牙痛”吗?当然能;但是,这是一个定义;而不是对我说出这个词时心里发生的情况的描述。
赋予意义的活动是一个神话,邓普蒂的理论是错但是从他的著作我们无法得出任何真正与弗雷格的理论相匹敌的东西。
任何对意义的说明必须提供一种解释,即解释不同范畴表达式的意义是如何相互配合而产生出整个句子的意义的。
在这一点上,弗雷格依赖他关于“不饱和的”或“不完整的”表达式的看法。他表示这种不完整性的模型是一个函数,这个函数必须被一个自变元“补充”而获得一个值。
语言表达式的不完全性不在于它是一个函数,更不在于它有一个函数作它的涵义,而在于它有一个函数作它的所指。
正如已经说过的那样,弗雷格的所指(Bedeutung)理论旨在用来分析借以决定任何一个句子的真值的过程:可以说,这是由现实决定的,而不是由我们决定的,因为我们有可能无法判定真值。
这个过程是以相应于表述句子的方式表述的:各个构成部分的所指是在与句子相应的那一部分过程中必然被确定的东西。
由于把句子的“不完整的”构成物的所指看作合适类型的函数,整个过程的结果就是确定真和假这两个值之一为句子的值。
句子本身必须被看作有一个所指,这是由于它能够成为一个更复杂的句子的构成物。这就是为什么在《论涵义和意谓》一文中,弗雷格非常第一宇宙速度从句。
他认为,在一种合式构造的语言中,比如他自己的符号语言,一个子句只有通过自己的真值才会有助于确定整个句子的真值;在自然语言中,人们可能需要把复合句解释为有一个由(语法)联结词显示的默认的附加构成物,或者需要把从句看作是有一种特殊的间接的所指,即它指称的东西在普通情况下会是它的涵义。
基于对所指这样一种圆满发展的说明,弗雷格能够把我们把握的每一个表达式的涵义表达为我们获得所指的方式,并把整个句子的涵义表达为一个思想,它有真这个值的条件是被满足的。
这样,弗雷格的所指理论是他的涵义理论的基础。
既然一个表达式的涵义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它的所指被给定的方式,那么判定什么东西或什么样的东西构成一个给定表达式的所指就是走向描述其涵义的决定性的第一步,这一步需要采取某种形式的方法,借助这种方法,一个说该语言的人可以得到这个所指。
并非只有这才能决定涵义应该是什么,但是它对我们可能会有道理地认为它究竟是什么提出一种强有力的制约。
这样,所指理论还没有构成一个涵义理论,但是它确实构成了涵义理论不可或缺的基础。我们只有在获得一个正确的所指理论之后,才能认识到对一种涵义理论应该采取什么形式。
胡塞尔也使用了不完整的表达式,一个需要使之完满的表达式,这一概念来解释命题单位。
在《逻辑研究》第3卷,他基于斯通普夫的工作着手构造了一个很令人钦佩的部分-整体关系的理论,使独立的部分与依附的部分区分开来。前者如一匹马的头,它能够脱离整体而被表现,后者则不能这样表现。
在《逻辑研究》第4卷,他把这个理论用到语言表达式上。助范畴词表达式,比如语法联结词,在任何可能的涵义上都是不完整的。
但是其他一些表达式,比如“大于一匹马”,只是由于它们有依附意义而是不完整的。
弗雷格也把一个不完整的表达式的涵义看作是自身不完整的,但是对于他这样说惟一能够做出的解释是,相关的所指是不完整的,因为它不是一个对象,而是一个函数。
相比之下,胡塞尔否认一个有独立意义的表达式必须指称一个独立的对象;他的反例是像“红”这样的表达式。
按照弗雷格的理论,根据严格的的语义说明,涵义的不完整性是从所指事物的不完整性得出来的,而胡塞尔却不允许自己以相同的方式得出意义的依附性。
弗雷格严格遵守他的原则使它陷入关于像“马这个概念”这样的表达式的悖论。
然而在区别指称对象的“红这种颜色”和“二这个数”及其相应的指称第一或第二层次概念的形容词形式“……是红的”和“……是二”的时候,他比胡塞尔看得更清楚。
就对句子的部分如何相互配合的解释而言,胡塞尔只给我们留下关于一个整体的依附部分的非常一般的看法,而没有留下任何一部分关于如何决定真值的理论;甚至他把单称词作为有独立意义的词而加以区别的基本原理也没有阐述。
这样,胡塞尔给我们留下一种只是模糊的有关对象所指的概念,和一种只是模糊的有关意义和对象所指如何联系的看法。
在判定应该把什么看作是一个表达式的所指的过程中,弗雷格有一个明确的问题要问:它如何有助于决定任何含有该表达式出现的句子的真值?
这里,这种帮助必然是它与任何表达式共同具有的东西,因而在任何情况下用任何表达式替代它,真值会保持不变。
相反,胡塞尔似乎只想到一个相当模糊的问题:到底可以把什么东西看作是相应于这个表达式的?他没有下功夫使任何人相信,一般来说有这种与所有有意义的表达式相联系的对象:
心灵活动的意向性在他看来就是具有公理的性质,因此他觉得没有必要在特殊情况下证明它。
所以,对于不同类型表达式所拥有的所指类型,以及它们是如何相互配合的,他没有加以证明,胡塞尔相对来说并不认为设计一种严格的理论来说明句子的部分是如何有助于决定句子的对象所指有多么重要。
如果寻求一种清晰的有关语言意义和语言所指的理论,我们就必须求助于弗雷格,而不是求助于胡塞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