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林悟道《韩非子-五蠹》 第二十九章 峭法
红林悟道《韩非子-五蠹》上一章韩非子用“不才之子”的例子来说明父母之爱并不能让其改邪归正,也就证明儒墨两家所说的博爱治国与仁义臣服是行不通的。在我们人生的道路上有四种力量在教育我们,第一种父母之爱,第二种乡人之行,第三种师长之智,第四种就是法规之力。韩非子认为前三种力量是无法让不才之子改邪归正,只能依靠第四种力量法规之力。他的这种说法从逻辑和现实上讲是正确的,是符合他的假设前提,就是“不才之子”,既然已经是不才之子了,那自然前三种力量是没作用的,因为成为不才之子的过程中这三种力量都已经用过了,显然是没有起到什么作用。
在我们成长的过程中,这四种力量都会伴随我们,最初就是父母之爱,可惜“慈母多败儿”家长的溺爱让许多孩子败在了所谓的起跑线上。我们长大上学了,乡约村规、族群习俗开始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我记的小时候父母总喜欢拿别人家孩子来教育我们,孩子的好成了家长炫耀的资本,孩子的坏也成了家长的羞耻。在学校,老师的教育让我们开始真正认知社会规矩与规则,也知道了在一个组织中的奖罚是多么的重要,羞耻感第一次在我们心中发芽生根。很可惜,第二种与第三种力量还是没有留住一些孩子,一部分孩子走到了“不才之子”的地步,必须要用第四种力量来规范与约束其行为。
法规的力量是无情的,前三种力量是人为的力量,或多或少都是人心在做主。《三字经》说的很明白“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人性的恻隐之心让我们做不到真正意思上的“玉不琢,不成器”,这是许多孩子走到要受第四种力量的地步。我们常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可见前三种力量的教育是多么重要。第四种法规的力量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是权势臣服的表现。法规的力量所产生的结果是切身之痛,不管是身体还是心理上。
正是基于第四种力量的作用,韩非子才强调君主一定要依法治国,通过法规的力量让孩子们知道违法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止步于法禁之地。韩非子说:“故十仞(rèn)之城,�楼季弗能逾者,峭也;千仞之山,跛牂(zāng)易牧者,夷也。”意思是:因此,七丈高的城墙,就连善于攀高的楼季也不能越过,因为太陡;千丈高的大山,就是瘸腿的母羊也可以被赶上去放牧,因为坡度平缓。楼季,战国魏时善于腾跳的勇士。国家律法就是十仞之城,再强的人也不能越过,是因为墙是直立于地,毫无倾斜之处。而所谓的博爱与仁义,就象千仞之山有一定的坡度,所以瘸腿的母羊也可以被赶上去放牧。
韩非子告诫君主“故明王峭其法而严其刑也。”意思是:所以明君总要严峻立法并严格用刑。不管是从育人成长的角度讲,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讲,“峭其法而严其刑”都是必须的,也是唯一的治国之策。如果,孩子们都走到“不才之子”的地步,国家也就没有希望了,到时再峭法严刑又有什么用呢?可见,当下的法制教育与普法工作是多么的重要。让孩子们从小就知道守法的意义,这才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也许,我们还有许多改革还在继续与深入,但国家法律建设要尽快完善,法善则人全,人全则国稳。
【故十仞(rèn)之城,�楼季弗能逾者,峭也;千仞之山,跛牂(zāng)易牧者,夷也。故明王峭其法而严其刑也。】
峭:严厉。我们形象一个人严厉会说这个人真无情,无情就是峭法的特质,父母之爱不忍无情,乡人之行不必无情,师长之智无法无情,只有峭法是无情的,毫无人为情感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无所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