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常州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1、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应高于我省现行职称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破格条件,并得到社会和业内专家广泛认可。具体可参考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关于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破格条件。
2、申报人员所从事行业,国家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3、明确不得申报考核认定的情形
(1)学历、资历等符合要求可以正常申报职称评审的不得申报(含可以破格1年申报的)。
(2)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高级经济师(含高级农业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师、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职称系列(专业)不得申报,我省尚未开展的翻译、船舶技术、民用航空技术、正高级审计师等职称系列(专业)不得申报。实行“评聘合一”的中小学教师系列、高校教师(含党校教师)系列(含教育管理)不得申报。
(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3〕45号)文件精神,党政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向省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做好相关服务。从今年起,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党政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人员申报材料。
(4)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申报。
(5)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得申报的情形。

